各园区、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民办非学历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落实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粤教策〔2018〕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民办非学历校外培训机构许可登记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许可范围
执行国务院《意见》规定,凡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由教育部门负责审批管理。对符合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颁发教育部门的办学许可证。
二、关于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的许可问题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商务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厅函〔2019〕75号)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由教育部门审批,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法人登记。
三、关于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流程及申报材料
严格按《意见》关于校外培训机构“先证后照”的规定办理,即申请设立中小学生培训机构,先向教育部门提交申请,经教育部门批准后,领取办学许可证。选择营利性的机构,举办者凭办学许可证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法人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选择非营利性的机构,由举办者凭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对没有领取办学许可证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应按规定不给予注册登记。对证照不全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不能开展中小学生培训活动。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申报材料及流程参照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机构执行。
四、关于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命名问题
我市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命名要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非营利性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要求按“东莞市xx镇街xx培训中心”格式命名,营利性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要求按“东莞市xx镇街xx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格式命名。机构名称不得含有“幼儿园”“学校”“学院”“大学”等字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五、关于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范围和内容
中小学生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中“学校类型”栏应注明“中小学生课外辅导”、“中小学生艺术培训”、“中小学生语言培训”等。“办学内容”栏,属课外辅导类的应注明“小学语文”、“初中数学”等;属语言能力类的应注明“英语”、“日语”等;属艺术类的应注明“舞蹈”、“书法”、“绘画”“钢琴”等,以区别其他类别培训机构,便于管理。
六、关于营利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问题
根据《意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教育部门履行对全市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职责。对于未经教育部门审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营利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需要进行全面清理。由各镇街市场监管分局提供目前已注册登记但未领取办学许可证的中小学生培训机构详细信息(名称、地址、举办者姓名、联系电话及经营范围等),由各园区、镇街教育管理中心协同市场监管分局进行清理。对符合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由举办者向教育部门申请补发办学许可证。对未达到设置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再补发办学许可证。对整改不达标或拒不配合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中小学生进行培训活动。
七、定期上报许可信息
请各园区、镇街从即日起严格按通知要求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反馈我局。各教育管理中心须于每月底前将当月新增、变更及终止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发送至市教育局职高终科邮箱zck23126119@qq.com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东莞市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信息统计表》(Excel版及PDF扫描件)(附件4)
2.带编号的许可批复(PDF扫描件)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PDF扫描件)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pdf
附件2.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粤教策%5b2018%5d6号).pdf
附件3.教育部办公厅商务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厅函%5b2019%5d75号).pdf
附件4.东莞市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信息统计表.xls
东莞市教育局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