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各园区、镇街教育管理中心,在莞各高校:
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净化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高校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委网信办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粤教职函〔2021〕46号)的要求,现将我市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专项整治行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对象
省内外高校及其在莞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自考助学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
二、整治内容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须遵守国家广告监管和教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未经高校法人书面授权或省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备案,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或以教育咨询、学历提升服务等名义变相发布涉及具体高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广告。有关书面授权或审查备案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宣传和咨询服务。
(二)高校应严格履行办学主体责任,完善广告宣传统一归口管理制度,做好内容审核。校内二级学院和高校设置的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含公共服务体系学习中心)不得自行开展或授权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开展广告宣传。对于发现涉及本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法违规广告,高校应主动交涉、澄清、处理并消除影响。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内容特别是有关入学条件、最低学习年限、学费标准及收取方式、报名途径、高校招生网站地址、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获取条件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出现“无需学习”“无需上课”等虚假违规内容,不得出现“快速取证”“免考包过”“考不过退款”等对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模糊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与主考学校学历教育的关系区别;不得混淆技师学院,专修学院、研修学院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与开展学历教育高校的性质区别。
三、工作方案
(一)自查自纠
1.各高校和高校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按照整治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广告宣传,查找存在问题,立行立改。
2.各园区、镇街教育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属地的社会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自查自纠。
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有关机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开展自查自纠。
4.市委网信办督促各大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新媒体平台、自媒体平台、APP(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主体、内容的审核,对涉及虚假夸大违规信息进行有效过滤,不得发布无高校法人书面授权或省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相应广告及其他违法违规信息。
(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1.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1)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按照部门职责和分工,做好与各有关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2)各园区、镇街教育管理中心、在莞各高校要于2021年12月13日前,通过官方网站等宣传媒介显眼位置公布本地(本校)专项整治投诉线索受理电话号码及邮箱地址。
2.集中整治(2021年12月13日-2022年1月30日)
(1)市教育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督促在莞高校、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社会助学机构、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广告宣传,完善管理制度,通报典型问题,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广告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各园区、镇街教育管理中心负责督促辖区内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广告宣传,完善管理制度,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广告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在莞各高校及时处理自查自纠发现和社会反馈的问题线索,对于未经高校法人授权擅自发布相关广告宣传等行为的,应及时向属地有关部门移交线索。
(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教育培训广告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5)市委网信办负责对有关主管部门研判定性后转送的违法违规信息以及相关网站和账号,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置处罚。
(6)市公安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认定违法违规的平台、APP等依法进行查处,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开展侦查打击。
四、材料报送
(一)各高校和高校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于12月13日下班前将专项整治自查工作报告(含基本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线索,立行立改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联系人及电话)、《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情况汇总表》(附件1)报送教育局(将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版发送至邮箱dg22821562@dg.gov.cn)。
(二)各园区、镇街教育管理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在莞各高校填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法违规广告专项整治信访电话邮箱登记表》(附件2)和负责相关工作人员的信息,并于12月13日上午下班前将发送至教育局职教高教与终身教育科OA邮箱。
(三)各园区、镇街教育管理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填好《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情况汇总表》(附件1),并于12月27日下班前报送教育局职教高教与终身教育科OA邮箱。
(四)各园区、镇街教育管理中心、在莞各高校在遇到涉及跨地市、跨省、境外等需要省直以上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填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法违规广告发布行为问题线索汇总表》(附件3),及时报送教育局职教高教与终身教育科,由市教育局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同时抄报省教育厅。
(五)各园区、镇街教育管理中心、在莞各高校做好将本辖区(本校)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长效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并于2022年1月30日前,报送教育局职教高教与终身教育科OA邮箱。
附件:1.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情况汇总表
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法违规广告专项整治信访电话邮箱登记表
3.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法违规广告发布行为问题线索汇总表
东莞市教育局
2021年12月8日
(联系人:戚锐麟,电话:22821562,邮箱:dg22821562@d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