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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民办义务教育学位补贴实施办法》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23年5月10日,东莞市教育局、东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民办义务教育学位补贴实施办法》(东教〔2023〕9号,),旨在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位补贴发放。至2026年5月10日文件到期。为保持政策延续性,切实保障非户籍生利益,市教育局联合市财政局于2026年7月27日印发了《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民办义务教育学位补贴实施办法》(东教育规〔2026〕3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6〕1 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23〕26 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有效期限的通知》(东府规〔2026〕3 号)。
三、修订内容
《办法》经新增、删减、合并后共10条,核心条款如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市镇财政分担比例均保持不变,主要调整优化了发放方式、审核流程,明确了相关要求和有效期限。具体如下:
(一)整合部门分工。根据学位补贴申领发放工作实际和有关部门日常工作职能,修订稿删除了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审校学生户籍的职责。
(二)调整发放方式。《办法》将原发放方式【注册-入学-审核-发放】,调整为【市镇预拨补贴资金-注册补贴抵扣学费-学校上报数据-教育管理中心审核-市教育局清算】,符合条件的学生直接“免申即享”,在缴费当天抵扣减免学费。
(三)优化审核流程。《办法》将非户籍生民办义务教育学位补贴对象以民办学校上一年度国家教育事业统计平台的非东莞市户籍生直接取数,优化了对学生监护人居住证、护照等审核要求(相关资料在首次入读民办学校时已审核),仅保留对跨镇转学、户籍变更的学生进行1次资格审核。
(四)明确有关要求。《办法》明确了市财政于每年2-3月、8-9月分别将春秋季学期的补贴资金拨付到学校账户,镇财政在市财政拨付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同时,对镇街完成“95”任务与否建立了差异化清算机制,当学期公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高于95%的镇街,“95”任务外的学位补贴经费按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全额支付。公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低于95%的镇街,仍需按照95%的任务、学位补贴标准以及市镇分担比例将学位补贴经费返还市财政。
(五)延长有效期限。《办法》有效期自2026年8月1日起,至2031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