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校车安全管理若干措施》解读
各园区、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分局、应急管理分局,市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学生乘车安全,着力化解涉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一)逐级落实校车企业、学校(含自营校车学校及由第三方校车企业提供接送服务学校,下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各校车企业主要负责人、各学校党组织书记或校长是本单位校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民办学校董事长或举办者、主要出资人亦为本学校校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各学校应落实一名校级领导分管校车安全工作,鼓励各校车企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各校车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学校要落实专人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细化制定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时组织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落实整改。
(四)落实各岗位责任人员特别是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安全责任。校车驾驶员要定期参加培训,从严规范校车驾驶过程管理,提升安全意识;随车照管员要切实履行维护车内秩序、核实学生人数、监督驾驶员驾驶、保障校车安全驾驶等工作职责。
二、严格落实校车出入校园全流程闭环管理
(五)建立校车安全员全程指引工作机制,各校车企业、各学校应建立校车出入校园安全操作规程,细化制定校车入校、出校、在校园内指定位置停放等环节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校车出入校园行驶路线,整合随车照管员、学校值班工作人员等人员力量担任校车安全员,加强校车入校、出校、进入校园后安全秩序、停车、启动、通行等各环节指挥和指引,严防发生涉校车涉学生安全事故。
(六)加强校车出入校安全管理,校车出入校门时,校车安全员应手持交通指挥棒、哨子等提醒设备,统筹做好校车出入校门前、出入校门时安全指引;校车接近校门口前,应先停车观察,等待校车安全员确认校门口行车通道上无相关人员,且确认校门口通道两侧人员处在安全位置后,待校车安全员发出通行指令后方可通行,并督促校车严格按照限速要求通行,每辆车之间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车距。
(七)校车在校内通行、停放期间,应确保校车通行车道、相关停放区域无学生混行,校车安全员确认行车条件安全情况下方可启动通行。要加强校车入校后安全管理,细化制定校车入校后、学生上下车、校车停放等重要节点安全管理。校车入校后应减速慢行并按规定路线行驶,根据校车安全员的指引到达校车停车点停车,停车后,校车安全员应有序组织学生上下车,校车重新启动前,校车安全员要环绕校车四周确认校车安全通行状况,待安全员发出可以通行指令后方可重新启动通行。
(八)校车在路面通行期间应严格落实路口右转前、经过重要人行路口前先减速并停车观察,待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通行的规范要求;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离开车辆前,应共同对校车车内状况进行一次巡视,确保无人滞留后,按下巡检按钮,才可离开车辆。
三、严格落实校园人车分流管理
(九)要进一步优化校园功能分区,完善校内交通警示标识,按区域分类实施车辆禁行限行、集中指定停放管理;允许校车及其他相关车辆驶入校园的学校,应设置独立、隔离的车辆停放区域,并划定车辆入校后“校门-停车区域”专用行车通道,相关区域、通道应与校内学生活动区域实施物理隔离;要加强校门口、校车专用行车路线、校车专用停车区域等关键区域通行条件保障,特别是加强早晨、夜间时段灯光环境、道路运行环境改造,确保校车出入校园通行环境良好。
(十)从严加强车辆进入校园管理,服务保障、公务接待等校外车辆进入校园的,应提前向学校申请登记,禁止未经登记的车辆进入校园。要严格按照校内功能分区分类实施车辆禁行、限行管理,将教学区、学生活动区的道路全部设置为禁行道路、禁止机动车通行、停放,办公区、生活保障区确有车辆通行需求的道路应设置为限行道路,严格实施限时、限速管理,落实通行时间不得与学生活动时间重叠。未实现独立校门进出车辆的学校,上放学高峰期间、学生集中出入期间,严禁教职员工等车辆与学生从同一校门出入。
四、全面升级校车技防安全设施
(十一)提升校车技防安全防范能力,鼓励校车加装车辆盲区监测预警装置、车门磁感应器等设备,提升校车行驶期间变道预警能力,强化校车在规定站点停靠的监管。
(十二)依托校车安全管理平台全面应用“电子路书”录入行驶路线《通行安全风险分级识别卡》,并通过平台GPS功能及广播实现实时语音提醒,增强行车路线风险可视化、实时化预警提醒能力。各校车企业、学校应落实专人全面梳理校车行驶路线安全隐患,明确校车出车前、上路行驶、收车入场全流程、全路线隐患风险点,并针对性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对校车行驶路线上的停靠站点、路口、违法易发路段、事故易发路段以及行人、非机动车通行量大、安全风险高的点位,制定安全隐患风险提示和事故防范应对措施,规范制定行驶路线《通行安全风险分级识别卡》。
(十三)全面实行校车启动前驾驶员人脸识别,落实标牌登记驾驶员与实际驾驶员一致,防止出现人车分离情况。升级校车安全管理平台,增加校车标牌线路偏移报警功能,依照有关规定对校车安全管理平台所监测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加快推动老旧校车换新,加强校车安全技术检验。
五、严格落实校车安全行驶动态监管
(十四)加大对校车行驶过程动态监管工作力度,各镇街教育管理中心、各校车企业及学校应逐级配足配齐校车行驶动态监管工作人员,依托校车安全管理平台从严落实对本镇街、本企业、本学校校车行驶期间(从出车到收车全过程)驾驶员行为的实时动态监管,及时纠正和处理驾驶员违规变道、抽烟、接打电话、超速、疲劳驾驶、故意破坏遮挡卫星定位及视频监控装置、切断监控设备信号、违规变道等危险违规驾驶行为。
(十五)积极发动社会各界群众参与校车行驶监督工作,公布市、镇两级校车违规违法监督举报热线(政府服务热线:12345,市教育局举报热线:0769-22820390),各镇街各学校要及时公布本镇街举报联系电话,及时收集、处置和回应群众关于校车危险驾驶、违规驾驶行为的举报信息,形成全社会共管共治重点车辆安全监管的工作机制。
六、严格落实校车驾驶员入职背景审查
(十六)各镇街(园区)教育管理中心、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入职审查工作机制,落实服务本辖区各校车企业(学校)在新招聘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入职前上报相关人员身份信息,由教育管理中心、公安交管部门完成入职人员背景审查,在此基础上,教育管理中心、公安交管部门要每季度开展一次全覆盖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背景审查,从严加强校车驾驶员驾驶资格、是否存在超速、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发生亡人事故的记录、是否存在犯罪记录以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等驾驶资质审核,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辞退、调离不符合条件的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
(十七)依托校车安全管理平台建立健全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信息库,动态加强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安全管理,每月动态更新经镇校完成背景审查、身体状况核查的具备校车驾驶资质驾驶员及随车照管员信息,确保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信息准确。
(十八)落实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出车前身体状况检查,各校车企业、各学校应足量配备血压计、酒精测试仪、一体化健康监测仪等健康监测设备,落实在出车前安排专人对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身体状况、情绪状况进行检查,严防身体状况、情绪状态不合格的人员出车接送学生。
七、严格落实校车驾驶员定期培训制度
(十九)加大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安全培训频次,落实校车企业、学校(含自营校车学校及由第三方校车企业提供接送服务学校)每周由安全管理员分别对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开展至少一次集中培训;各镇街教育管理中心、公安交管部门应每半年至少联合组织一次由公安交管人员进校、进企业讲课的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集中培训,进一步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工作力度。
(二十)加大校车驾驶员安全和守法意识教育,反复灌输慢行、礼让等文明驾驶习惯,进一步细化明确驾驶期间不得吸烟、不得接打手机、不得酒后驾驶、不得超速驾驶、不得开斗气车、不得违规变道、不得逆行、不得冲闯红灯、规范佩戴安全带、遇路口减速慢行等规范行车要求,扭转校车优先通行的思想。
八、加大校车违规驾驶行为监督处罚力度
(二十一)建立校车违法违规驾驶行为曝光台,每周对校车超速、违规变道、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以及驾驶员抽烟、接打电话、违规载货、遮挡监控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进一步增强震慑作用。
(二十二)建立教育、公安交管部门校车安全管理平台监测违法违规行为定期互通机制,由各镇街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平台违规视频、数据等记录落实行政处罚,并根据校车违规记录有针对性制定和落实重点校车车主单位路查路检工作,完善校车违规处罚闭环的管理,对驾驶员违规行为处罚落实情况“一事一案”通过系统予以跟踪;从驾驶员资历年限、年龄以及事故、违规驾驶、疲劳驾驶监测情况等多个维度建立校车驾驶员高、中、低风险识别和管控机制,督促各校车企业、学校对高风险级别驾驶员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管控。
九、全面推行校车安全第三方评价机制
(二十三)各镇街教育管理中心、各学校要加强本镇本校校车服务遴选管理,将近三年涉校车致人伤亡事故发生情况、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作为遴选承接服务单位的重要考察条件,纳入合同约定。
(二十四)各镇街要以学校为单位全面建立学校、家长、学生共同参与的校车安全运营三方评价机制,明确约定对司机安全驾驶、服务质量等具体要求,明确出现校车安全事故、严重校车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安全隐患不整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的处置要求,落实学校、家长、学生共同参与校车安全监管。
十、从严加强校车许可审批管理
(二十五)严格校车第二条行驶线路的审批和管理,新增行驶线路应严格按照校车线路许可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两条线路应同时在校车标牌上打印显示,并纳入校车安全管理平台进行管理,严禁校车未经审批擅自新增行驶线路,严禁采用备案的方式替代第二条行驶线路许可审批。载有学生的校车应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二十六)从严把好校车许可审批“入口关”,公安交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细致做好校车车辆合格证明、驾驶员资质等校车许可审批材料审核;交通运输部门要统筹加强校车行驶线路及停靠站点审核,确保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危险路段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停靠点。
十一、加大校车安全管理齐抓共管力度
(二十七)各镇街(园区)教育管理中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辖区校车联动共管机制,根据自身职责指导督促学校和校车企业落实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及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完善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建立日常管理台账,加强校车安全隐患排查,配合做好校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校车安全监管。
(二十八)公安交管部门要统筹加大校车安全路查路检工作力度,及时查处各类校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法运营的校车,加强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查,督促学校或者校车企业每半年开展一次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统筹做好校车行驶线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会同公安交管部门督促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加强完善相关线路安全防护设施、限速及警告标牌。应急管理部门依职责牵头做好涉及校车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严肃落实责任追究
(二十九)教育管理中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定期联合组织开展校车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校车企业、学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达标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生产隐患督促纠正或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十)对校车交通事故多发频发、发生严重事故、违章违法突出或社会投诉多、被列为高风险运输企业的校车企业、学校进一步加强监管,对相关负责人加大通报、约谈、实地督导检查力度。从严倒查追究事故责任,对校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对校车企业、学校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予以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处以罚款等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本方案自2025年1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月13日,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职能,做好相关宣传和解释工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