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宣教文体局(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市教育局各科室:
现将《东莞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东莞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东莞市教育局
2018年11月13日
附件
东莞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
(二)教育改革发展重大政策的制定;
(三)积分制入学办法的编制和修订;
(四)公办中小学校(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撤并;
(五)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资金安排;
(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的其他行政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坚持合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咨询论证;
(三)风险评估;
(四)征求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决定;
(七)结果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拟制科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起草、调研、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结果公布和实施后评估等工作。政策法规与民办学校管理科(以下简称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指导、监督决策拟制科室按照本规定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
驻局纪检监察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工作。
第二章 决策调研
第六条 拟制决策草案,应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拟制科室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七条 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四)实施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五)决策风险评估;
(六)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八条 决策拟制科室可以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可以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三章 咨询论证
第九条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拟制科室应组织相关专家或机构从合法性、科学合理性、可行性、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评估分析、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
应进行咨询论证而未进行的重大事项,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条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拟制科室可以组织局法律顾问进行咨询论证,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一条 对于专业性、科学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其余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拟制科室认为确有必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可以进行。
省、市依法行政考评对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论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咨询论证专家;
(二)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
(三)专家在指定时限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
(四)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五)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六)形成专家建议、建议采纳情况报告;
(七)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应对各备选方案同时进行咨询论证。决策拟制科室也可根据咨询论证事项的性质、内容开展不可行性论证,即在确定论证事项后,同时组织专家进行反向论证。反向论证程序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应为单数,并不少于5名;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9名。
第十四条 咨询论证专家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是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并落实到重大行政决策中。对于不采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建议的,要充分说明并将采纳情况反馈给相关专家。
第四章 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未经风险评估或经评估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 决策拟制科室可以自行组织实施风险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风险评估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以下统称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 委托评估的,决策拟制科室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方式在符合条件的机构中选择。依法需要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按照有关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风险评估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十九条 风险评估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合法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教育局权限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相抵触,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二)合理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是否兼顾大多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会给大多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带来过重经济负担、造成生产生活过多不便,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大多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决策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以人为本、公平合理、适当及时。
(三)可行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是否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充分调研论证,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的接受程度等。
(四)可控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引发群众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对可能发生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程度、预防和化解相应措施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风险评估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
(二)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成立评估小组,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及内容、评估标准、组织形式、步骤及方法等内容。
(三)广泛征求意见。采取公示公告、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或者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充分听取相关科室、专家学者、公众及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分析论证。根据收集及反馈的信息,组织有关科室、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深入研究,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五)针对分析论证情况,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
(六)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防范化解措施、处置预案。
(七)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确认的风险等级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
第二十一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评估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风险评估方式和风险评估过程;
(三)各方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
(五)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等级,风险结论以及对策建议;
(六)决策事项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处置预案;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风险评估报告由评估机关或者评估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科室印章。
第二十二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载明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第五章 公众参与和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社会涉及面广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公开征求意见。通过教育局门户网、微信公众号“东莞慧教育”、微博“东莞市教育局”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以公开方式征求的意见,决策拟制科室应制作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并通过教育局门户网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五条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和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决策拟制科室可以采取征求意见函、公示、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决策拟制科室应采取征求意见函、座谈会等方式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决策拟制科室应该客观、完整、全面收集征求意见,对征求意见函、公示、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研究分析并采纳合理意见,不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在起草说明中具体说明意见采纳情况。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根据收集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内容变动较大的,决策拟制科室应再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决策拟制科室应当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二)决策拟制科室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三)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决策拟制科室应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决策拟制科室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由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提交局务会议讨论。
第三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教育局的法定职责和权限;
(三)是否符合本规定设定的程序;
(四)是否需要报市法制局审查;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三十三条 决策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应报市政府审议,或者属于规范性文件,应报市法制局审查的,决策拟制科室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材料的送审工作。
法规科应协助决策拟制科室做好相关送审工作。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经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提交局务会议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调研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
(三)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四)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局长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局办公室应做好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八条 依照规定程序经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以外,决策拟制科室应通过教育局门户网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决策拟制科室应对决策相关材料进行归纳整理,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案卷,统一送局办公室归档管理。
第八章 决策评估
第四十条 在决策实施后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决策拟制科室应对决策及时评估: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
(三)社会各方面对决策的实施反响强烈并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决策试行期限届满的;
(五)经局务会议讨论,认为应及时进行评估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决策拟制科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可以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问卷调查、座谈、咨询等多种方式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第三方评估。
第九章 决策跟踪反馈
第四十二条 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主办科室和配合科室应密切配合,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或拖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通过跟踪检查、督办等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正确、及时实施。
第四十四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谁决策谁负责”终身责任制和责任倒查机制。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一)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仍作出决策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应依法及时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