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经信局(经贸办、统计办)、宣教局(宣教办),各有关学校:
现将《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3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16年7月5日
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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