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飞、叶贻生、常平镇还珠沥经济合作社:
送来《关于东莞市常平文华学校变更举办者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东莞市常平文华学校变更举办者,将举办者“洪飞、叶贻生、常平镇还珠沥经济合作社”变更为“洪飞、叶贻生、吴端雄”。
东莞市教育局
2022年7月26日
相关稿件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