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石碣镇刘屋甲塘股份经济合作社:
送来《关于东莞市石碣碣识学校变更举办者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东莞市石碣碣识学校变更举办者,将举办者“东莞市石碣镇刘屋甲塘股份经济合作社”变更为“潘旦、陆仲明”。
东莞市教育局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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