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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督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1-08-27 16:50:52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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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园区、镇(街)教育管理中心,各市直属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督学队伍聘任和管理工作,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适应教育督导工作新形势的督学队伍,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等教育法律法规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东莞市督学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教育局    

2021年8月27日




东莞市督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督学,是指受本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任命、聘任,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聘督学。

  第三条督学的选聘,应当兼顾各级各类教育以及本市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主要由具有教育教学和管理业务专长的人员担任。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业务能力;

  (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正;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文字写作能力以及沟通表达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督学职责和完成督学任务必须的时间;

  (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六)从事教育管理、教育教学和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或熟悉教育政策、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第五条特聘督学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六条专职督学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兼职督学和特聘督学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本市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

  第七条兼职督学和特聘督学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自动解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任,连续聘任一般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第八条兼职督学从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中聘任:

  (一)市、镇街(园区)教育行政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公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

  (三)退休的教育部门领导、校(园)长、教师;

  第九条特聘督学从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中聘任:

  (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人士;

  (二)相关行业具有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士;

  (三)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

  第十条拟聘兼职督学和特聘督学人选可以通过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直接提名、市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以及各镇街(园区)教育管理部门推荐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兼职督学、特聘督学的聘任程序:

  (一)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推荐人数等相关要求;

  (二)有关单位根据要求推荐人选,拟聘人选按要求填写督学推荐表;

  (三)推荐单位对拟聘人选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后加盖公章报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聘任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拟聘任名单,拟聘任名单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在东莞教育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五)拟聘督学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发出聘任通知,颁发聘任证书和督学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兼职督学和特聘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督学职责,一年内不参加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安排的督导任务、培训和活动超过2次或以上的;

  (二)因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督导工作或本人申请辞职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督导公平公正的;

  (四)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情形,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督学工作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解聘督学时,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向推荐单位及所在单位通报,书面通知本人,并在东莞教育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三条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园区、镇街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五)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六)完成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督学受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派,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督学的日常管理及工作安排,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督学参加教育督导活动。

  第十六条督学进行编号登记管理,督学的相关信息向学校和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确定督导工作经费标准,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督学在实施督导工作时,应在市督导平台上如实做好计划,督导结束后及时填写纪实、督导结果等记录。因故无法参加活动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九条督学应当参加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教育督导、调研工作和督学培训等活动。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和网络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新任督学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分类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聘督学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参加培训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考核采取个人自评与督导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督学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称职”的,进行约谈,限期整改。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考核结果通报督学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督学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督学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依法督导,遵循督导工作程序及规范,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坚持原则,恪尽监督、指导之责,认真完成督导任务。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安排或者各镇街(园区)教育管理部门邀请,参加各项教育督导活动;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以督学身份参加教育督导以外的活动。

  (三)维护被督导单位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自觉接受被督导单位的监督。

  (四)不得擅自发布督导结果及其有关内容,不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督导意见。

  (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督学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执行教育督导的,应当回避。

  (七)文明督导,佩证工作,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督学形象。

  第二十二条督学在执行教育督导公务活动中,存在以下不当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收受礼品和违规收受劳务费用的;

  (二)接受督导对象违规超标准接待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四)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公正督导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莞市兼职督学聘任管理办法》(东教督〔2014〕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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