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外培训机构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力量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和非学科知识培训的机构。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三、培训收费周期说明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
四、监管方式
采用“一课一销”方式进行。学员购买培训课程或者服务的费用,直接转入专用存款账户。预收费资金转入专用存款账户即进入监管状态。
五、退费时限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30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六、争议解决途径
(一)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校外培训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资金异动标准
预收费资金出现单笔交易金额超过存管金额10%或者单个月累计支出金额超过存管金额50%的大额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