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东莞市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8月22日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条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兢兢业业服务人民教育,为我市基础教育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妥善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教师〔2018〕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针对我市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实际情况,向符合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二、补助发放对象
原民办教师:现为广东省东莞市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原代课教师:现为广东省东莞市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下列人员不列入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范围:
1.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
2.2017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3.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以及任教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被开除、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
三、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按任教学期累计计算,每2个学期视为1年。工作年限总计余数为1学期的,按1年计算。工作年限根据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工作核定后不再调整。
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为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为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为1-9年的,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2-3年每人每月补助200元,4-5年每人每月补助300元,6-7年每人每月补助400元,8-9年每人每月补助500元。本次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所需资金由各园区、镇(街)财政核拨解决,以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动态调整补助标准。
四、计发时间
(一)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7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2018年1月起计发生活困难补助,以前年度不补发。
(二)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8年1月1日(含)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下一月起开始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三)生活困难补助发放至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去世当月。
五、发放渠道及方式
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园区、镇(街)组织发放,每年发放一次。
六、 工作程序
(一)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现户籍所在园区、镇(街)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8年1月1日(含)后去世的,可由其配偶申请和领取相应的生活困难补助,其配偶已去世的,可由其子女申领。各园区、镇(街)教育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监察、审计、公安、信访、维稳等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申请业务。各园区、镇(街)教育部门根据粤教师〔2016〕11号和粤教师〔2017〕6号开展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情况,通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019年发放人员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含)〕的本园区、镇(街)户籍原民办代课教师,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当地教育部门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东莞市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
各园区、镇(街)教育部门已于2019年1月31日前通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含)〕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完成了2018年度生活困难补助首次个人申请。此后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知上一年符合申请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完成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其生活困难补助金在当年组织发放。
(二)园区、镇(街)教育部门初审。2019年6月,教育部门完成相关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此后该工作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
(三)园区、镇(街)其他部门审核。教育部门完成初审后,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补助条件、工作年限、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于2019年8月下旬提出审核意见。此后该工作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
(四)公示。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应在属地教育部门、任教学校、村委会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在属地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及属地园区、镇(街)人民政府的门户网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公示应于2019年9月上旬完成。此后该工作应于每年5月15日前完成。
(五)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园区、镇(街)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对人员名单进行确认,建立完善每年的《镇(街)**年度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名册表》、《镇(街)**年度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增减情况表》和《镇(街)**年度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人数汇总表》(附件2.1、附件3、附件4),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部门确认后的表格报市教育局。
(六)复核。市教育局对园区、镇(街)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汇总,建立《东莞市**年度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复核名册表》(附件2.2),并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进行复核及存档,由市教育局填写《东莞市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人数汇总表》(附件5),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七)发放。2019年9月下旬,园区、镇(街)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及时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至原民办代课教师个人银行账户,完成首次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此后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拨付发放工作。
(八)其他。为避免出现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情况变更或去世后由他人冒领补助的情况,园区、镇(街)各部门要发挥部门工作联动机制作用,通过现场资格审验、与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参保信息、卫健部门的人口信息进行比对等多种有效途径,核查领取补助人员的有关情况。此外,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户籍转移到省内外市的,其生活困难补助仍由我市原自查工作所在园区、镇(街)负责发放。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园区、镇(街)要高度重视,统筹领导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组织实施、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切实把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落到实处。在落实符合本方案有关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的同时,亦应统筹考虑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待遇保障工作,依据本园区、镇(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适当调整其相关待遇标准。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园区、镇(街)教育部门要加强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的审核确认,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准确,保障发放资金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做好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筹措,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人员的参保状况;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原民办代课教师执行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监察、审计、维稳、网信、信访、公安、国安等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三)严肃政策纪律。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规范操作,加强监督。对有虚报冒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资格,追回补助资金,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四)确保社会稳定。各园区、镇(街)人民政府是落实对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和确保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稳定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维稳工作层级负责制,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明确基层维稳责任,制定完善工作预案,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20日,由东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省东莞市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
2.1《镇(街)**年度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名册表》
2.2《东莞市**年度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复核名册表》
3.《镇(街)**年度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增减情况表》
4.《镇(街)**年度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人数汇总表》
5.《东莞市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人数汇总表》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JYJ-2019-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