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在莞居住年限”
积分项目(公安部门)审核操作指引
为更好贯彻落实《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和《2016年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精神,做好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在莞居住年限”项目(公安部门)的审核工作,现制定如下操作指引:
一、积分项目内容
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的“在莞居住年限”。
二、评分标准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时间:
1.居住累计1-2年的,每满1年1分;
2.居住累计3-5年的,每满1年2分;
3.居住累计6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3分。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提交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的有效居住证原件和A4复印件。曾经办理暂住证的,一并提供暂住证原件和A4复印件;无法提供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只能提供暂住证复印件的,书面说明办理暂住证时间。
四、注意事项
(一)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且其居住证从首次办理至今连续有效的,其2010年1月1日前在我市办理的暂住证年限,可按累计方式计入“在莞居住年限”。一是在2010年6月1日前已办理居住证;二是暂住证有效期的终止时间在2010年6月1日之后,且在有效期满后1个月内办理居住证。若申请人不符合前面两个条件,其“在莞居住年限”按申请积分之日的居住证连续有效年限计算。每满1年是指满12个月。
(二)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居住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使用功能中止。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延期手续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期限自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咨询电话
公安分局 |
咨询电话 |
公安分局 |
咨询电话 |
---|---|---|---|
莞城分局 |
22215522 |
大岭山分局 |
85612933 |
石龙分局 |
81733132 |
大朗分局 |
23086025 |
虎门分局 |
23082620 |
黄江分局 |
23086123 |
东城分局 |
22314510 |
樟木头分局 |
82113611 |
万江分局 |
23082311 |
凤岗分局 |
87506986 |
南城分局 |
23082272 |
塘厦分局 |
87863399 |
中堂分局 |
88819189 |
谢岗分局 |
23086640 |
望牛墩分局 |
88853339 |
清溪分局 |
23086379 |
麻涌分局 |
23085104 |
常平分局 |
23086804 |
石碣分局 |
23082908 |
桥头分局 |
23086983 |
高埗分局 |
81338800 |
横沥分局 |
23087025 |
洪梅分局 |
23085690 |
东坑分局 |
83862633 |
道滘分局 |
23085510 |
企石分局 |
86662711/86665408 |
厚街分局 |
85811573 |
石排分局 |
23087316 |
沙田分局 |
23088091 |
茶山分局 |
81850633 |
长安分局 |
23085320 |
松山湖分局 |
22891022 |
寮步分局 |
23085893 |
森林分局 |
22117706 |
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 流动人口管理大队 |
2248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