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居所方面”及“居住时间”项目
办理指引
一、评分项目:
申请人或父母在东莞市拥有的自有居所或以自有居所的拥有时间来核定在莞居住时间。
二、评分标准:
(一)居所方面的加分,申请人自有居所的房产证出证时间或已办理购房合同备案的时间5年内的(含5年),加15分;5年以上的,加30分;
(二)居住时间的加分,如申请人选择以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的拥有时间来核定居住时间;以该居所的房产证出证时间或已办理购房合同备案的时间累计1至2年的,每满1年1分;累计3至5年的,每满1年2分;累计6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3分。
(三)非住宅类的房产,不加分(根据房产证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显示的房屋用途内容判定)。
三、评分要求
(一)时间计算:购买一手房产的,以购房合同备案的办结时间为开始计算时间;购买二手房产的,以产权转移办结后,新房产证的出证时间为开始计算时间。
(二)申请人家庭有多处房产的,只能以其中一处房产进行加分,不能累计加分。
(三)申请人提供的自有居所在东莞市范围内的,都应该给予加分。例如:申请人向A镇申请积分入学,其房屋不管是否属于A镇,只要在东莞市范围内的,都给予加分。
(四)申请人提供的自有居所所属镇(街)与申请入学的镇(街)不一致的,由申请人到自有居所属地房管所出具查档证明,以查档证明代替房产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
四、受理范围及所需资料:
申请人提供的自有居所权属符合以下四种情况的,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应受理,房管所应予以审核并评分:
第一种情况:提供的居所权属是申请入学的随迁子女本人名下的,受理时需提供的资料:①随迁子女名下的房产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②随迁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无身份证,以户口簿代替)。
第二种情况:提供的居所权属是进城务工人员(其中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受理时需提供的资料:①进城务工人员名下的房产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②进城务工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户口簿或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须能显示申请入学的随迁子女与房产权属人是父(母)子(女)关系)。
第三种情况:提供的居所权属是申请入学的随迁子女与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单位共有的,受理时需提供的资料:①随迁子女与居所权属共有人名下的房产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②随迁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无身份证,以户口簿代替);③居所权属共有人同意申请人将该房产申请积分制入学计分的证明。
第四种情况:提供的居所权属是进城务工人员(其中一方或双方)与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单位共有的,受理时需提供的资料:①进城务工人员与居所权属共有人名下的房产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②进城务工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居所权属共有人同意申请人将该房产申请积分制入学计分的证明;④户口簿或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须能显示申请入学的随迁子女与房产权属人是父(母)子(女)关系)。
五、咨询电话:
镇区 |
电话 |
镇区 |
电话 |
莞城房管所 |
22228676 |
厚街房管所 |
85583469 |
南城房管所 |
22900878 |
道滘房管所 |
81332631 |
东城房管所 |
22483622 |
石碣房管所 |
86382768 |
万江房管所 |
28681622 |
高埗房管所 |
81136507 |
石龙房管所 |
86614456 |
麻涌房管所 |
88235996 |
虎门房管所 |
85183805 |
长安房管所 |
85370701 |
中堂房管所 |
88813315 |
沙田房管所 |
88861993 |
望牛墩房管所 |
88853903 |
洪梅房管所 |
88841206 |
寮步房管所 |
83212162 |
谢岗房管所 |
87761470 |
大岭山房管所 |
85638038 |
常平房管所 |
83821399 |
大朗房管所 |
81127913 |
桥头房管所 |
81021788 |
黄江房管所 |
83633966 |
横沥房管所 |
83372956 |
樟木头房管所 |
82339939 |
东坑房管所 |
83386699 |
清溪房管所 |
87318766 |
企石房管所 |
86661551 |
塘厦房管所 |
82065500 |
石排房管所 |
86658820 |
凤岗房管所 |
87510331 |
茶山房管所 |
86643017 |
市房管局出租屋管理科 |
26987681 |
松山湖国土房管局 |
22892221 |
附件:“居所方面”及“居住时间”项目评分指引 (房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