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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在本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年限”和“在本市缴纳社保年限”积分 项目评分标准的补充通知
  • 2020-05-21 14:41:48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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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园区、镇(街道)教管中心、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人社分局: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东府〔2020〕32号)规定和评分标准,结合今年疫情期间居住证签注延期办、社保延期办、社保费延缴的实际,现对“在本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年限”和“在本市缴纳社保年限”两个积分项目的评分标准补充如下:

  一、在本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年限

  1.家长方所持的居住证在2020年1月1日之后逾期未签注的,可在疫情防控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视为按期签注,积分制入学“在本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年限”连续计算。

  2.家长方所持的居住证在2020年1月1日之前逾期未签注的,2020年1月1日起视为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办理年限,计入积分制入学“在本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年限”。

  二、在本市缴纳社保年限

  受疫情影响,从2020年1月1日至积分入学网上报名工作结束时间的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即2020年5月31日),该段时间有参保记录的可计算为积分入学的缴纳社保年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地疫情结束时间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确认的时间为准。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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