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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市直属学校:
现将《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教育局
2025年10月16日
关于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双减”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粤教改〔2023〕14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我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正确育人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要,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各类人才和维护社会公平出发,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充分发挥考试招生制度的正确导向作用,坚持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推动我市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建立健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
1.考试科目。涵盖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7~9年级,下称《课程方案和标准》)规定的全部科目,包括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数学、外语(含听说)、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科技、体育与健康、音乐和美术等科目,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达到合格要求,确保初中教育的高质量提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2.考试内容。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物等9个科目的考试内容以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采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的试卷,由我市组织实施。
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信息科技、理化实验操作、外语听说等6项考试由市教育局确定考试内容,并由市统一命题及组织实施。音乐、美术考试着重考查学生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的能力。信息科技考试着重考查学生信息技术基础知识、基本理论,掌握操作和使用信息技术工具的基本技能,应用信息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理化实验操作考试充分发挥实验实践育人的重要作用和实验操作考试的正确导向作用,着重培养学生的实验操作技能。外语听说考试着重于促进中学外语教学改革,提高学生运用外语进行交际的能力。
3.考试方式。结合各学科特点采用多样化考试方式。注重客观性题目与主观性题目相结合、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考试相结合,笔试测试与行为表达或实践/验测试、计算机辅助评价相结合,注重考察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美育鉴赏能力,积极探索利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考试的新方式,全面考察学生的学业成就表现。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采取笔试的考试方式,音乐、美术、信息科技、外语听说考试采用计算机辅助测试的考试方式,理化实验操作采取现场实验操作和计算机辅助测试相结合的考试方式,体育与健康采用现场测试的考试方式,在初中每学年进行一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并将测试成绩按一定比例纳入中考录取计分。
4.考试时间。各学科考试时间依据《课程方案和标准》课时要求和“学完即考、相对集中”的原则确定,其中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的科目的考试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确定,其他科目的考试时间按学完即考、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市教育局确定。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安排如下:地理、生物、信息科技考试安排在八年级下学期;音乐、美术考试安排在九年级上学期;语文、数学、外语(含听说)、道德与法治、物理、化学、历史、体育与健康(不含平时成绩)、理化实验操作考试安排在九年级下学期。
5.考试成绩呈现方式。考试成绩以分数、等级赋分形式呈现。
录取计分科目:语文、数学、外语(含听说)、体育与健康、道德与法治、物理、化学、历史等8科,考试成绩分别按不同的权重比例折算后计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物理、化学的考试成绩由笔试成绩及实验操作考试成绩两部分合成,其中实验操作考试成绩分别占10分。从2026年体育中考开始,降低体育考试部分统一测试科目的难度,增加统一测试的可选择科目。从2028年体育中考开始,将每年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纳入中考体育成绩,中考体育成绩的50%由平时成绩构成。
各科的卷面分值和权重比例如下表:
等级赋分科目:从2026年参加初二生物、地理学业水平考试、2027年升读高中的考生起,生物、地理2科不纳入中考录取计分科目。生物、地理、音乐、美术、信息科技等5科的考试结果以等级加分数呈现,分A、B、C、D、E五个等级,所占人数比例分别约为17%、33%、33%、15%、2%。纳入名额分配的优质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生物、地理2科为A、B、C等级且音乐、美术、信息科技3科为A、B、C、D等级的学生。高中阶段学校自主招收特色发展学生对等级赋分科目的成绩要求按自主招生方案确定。
6.理化实验操作考试办法。依据义务教育物理、化学课程标准,以《课程方案和标准》列出的必做实验为考试内容,全市统一命题、统一制定评分标准。每年提前公布当年的实验操作试题和考试所需的实验器材目录。考试安排在九年级下学期进行,每名考生随机抽取物理、化学其中一科的一套试题进行实验操作考试。考试所得的成绩即为理化实验操作的总成绩(满分为20分)。逐步推行考试过程中采用专门考试系统进行考务管理和全程摄像。
7.用于初中毕业与学历认定的初中学考成绩,长期有效。用于招生录取计入总分的学考成绩,应届生当届有效,非应届生当年有效。在非我市取得的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学考成绩,由转出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成绩证明,可办理成绩转入。转入成绩可作为学生初中毕业的依据,用于招生录取以及休学后复学的初中学考成绩另行规定。
(二)健全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分析,整体反映学生初中阶段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客观记录初中学生成长过程的突出表现,为落实因材施教、促进学生成长提供依据。
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根据学生重要观测点得分及在年级排名情况,按比例划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待合格)四个等级。严格控制评为D等级的学生人数。学生在初中毕业时,除仍有严重违纪并记大过处分未被撤销或有违法犯罪行为外,一般不评定为D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式、程序、标准等操作规则另行制定发布。评价结果作为学生毕业、升学的重要依据。纳入名额分配的优质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综合素质评价为A、B、C等级的学生。
(三)健全招生录取模式
建立健全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等级赋分科目结果、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的综合录取办法。
1.招生录取机制。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均由市教育局统筹,通过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平台,按照考生网上确认报名、自主填报志愿、按要求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参加高中学校自主招生的还需按要求参加自主招生考试),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录取并公布。
2.招生录取办法。实行自主招生、名额分配、统一招生等综合招生录取政策。学生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基本依据、等级赋分科目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参考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作为招生录取的资格依据。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等级赋分科目结果、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的综合录取办法。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和等级赋分科目等级需达到一定的基本条件(即资格条件),在达到基本条件的考生中再按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择优录取。
3.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自主招生。继续将体育、艺术、信息科技、人文数理等纳入中考自主招生项目,选拔具有学科特长或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促进学生多元成才和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各学校自主招生项目和计划需经市教育局批准,自主招生名额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10%以内。高中阶段学校要根据自身办学目标、定位和特色,按照市教育局批准的自主招生项目和计划制订自主招生方案(含学校招生范围、计划、标准、办法和程序等),根据学生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进行自主招生。各学校自主招生方案须报市教育局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4.完善名额分配办法。纳入名额分配范围的优质普通高中学校要安排不低于50%的招生名额,直接分配到全市各初中学校(含民办),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初中教育质量全面提高。从2025年秋季入学的初一新生开始,参与名额分配录取的考生需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届初中毕业生:(1)本市户籍(含按政策规定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报考录取的考生,下同)且具有所在初中学校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2)本市户籍学生,由外市初中学校转入本市初中学校就读后再无办理转学,且整个初三年级在中考报名所在初中学校就读;(3)非本市户籍学生因入户东莞(含按政策规定调整为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报考录取),由相应的教育管理部门安排就读我市初中学校,且整个初三年级在中考报名所在初中学校就读;(4)因学生身心健康等特殊原因,经市教育局批准办理转学的本市户籍学生。
5.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招生入学政策。鼓励并引导动手能力强、职业倾向明显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奠定基础。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注册入学机制。加大职业教育宣传,让社会更全面了解职业教育,引导学生发现职业乐趣,感受职业教育特色与魅力,增强招生吸引力。拓宽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上升通道,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开展中高职、中职本科贯通培养改革试点,探索与普通高中同批次招生录取,提升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
(四)健全各类考生升学考试办法
1.根据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非本市户籍各种不同类型考生的升学考试办法。
(1)非本市户籍的内地初中应届毕业生,若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均为非本市户籍的,截至其参加中考当年的8月31日,具有我市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持有在我市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累计满三年及以上、按国家规定在我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三年及以上或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及以上(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的,到就读学校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报考我市公、民办普通高中和公、民办综合高中普高班。若其父母(法定监护人)至少有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可到就读学校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报考我市公、民办普通高中和公、民办综合高中普高班。
(2)港澳籍初中应届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我市民办普通高中、民办综合高中普高班。按非本市户籍内地学生报考我市普通高中同等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报考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及港澳班、公办综合高中普高班。
(3)台湾学生,须到就读学校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报考我市公、民办普通高中和公、民办综合高中普高班,与本市户籍应届毕业生同等报考录取。
(4)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初中应届毕业生,按非本市户籍内地学生报考我市普通高中同等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报考我市公、民办普通高中和公、民办综合高中普高班。
(5)非本市户籍(含港、澳籍及外籍)初中应届毕业生,若其父母(法定监护人)至少有一方符合以下条件,须到就读学校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报考录取我市公、民办普通高中和公、民办综合高中普高班。
a.在我市工作,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
b.在我市工作,持有在有效期内的省人社部门颁发的《优粤卡》或市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东莞市优才卡》或市有关部门颁发的《特色人才证》的人员;
c.在我市工作,东莞在站博士后;
d.祖籍为东莞或在莞投资、就业的华人华侨;
e.按政策规定可同等报考录取的其他情形。
2.自2027年起,上一年初三毕业且未建立过高中阶段学籍的本市户籍往届生,可报名参加当年中考,不可报考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公办综合高中普高班,可以报考民办普通高中、民办综合高中和所有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不含三二分段、中本贯通等专业)。
3.做好残疾人中考工作。招生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随班就读,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五)加强考试招生管理
健全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管理制度,保障考试招生工作规范有序,确保考试安全和考试诚信。
1.做好招生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完善招生计划编制办法,根据普职招生规模以及区域学校布局、适宜的学校规模和班额等原则科学核定招生计划并监督学校严格执行。严格规范学校招生行为,明确招生条件与招生范围等基本要求,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
2.全面规范考试招生行为。各园区、镇(街道)教育管理部门、各学校要严格落实各级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要求: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无计划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通过微信公众号或微信小程序等渠道收集学生有关报读意愿以及个人相关信息;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利用中介机构非法招生;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学生,争夺生源;严禁招收未经我市中考管理系统录取的学生、借(挂)读生;严禁代替学生填报志愿,不得以任何理由引导学生放弃填报志愿或放弃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严禁提前签订招生协议;严禁初中学校向中职学校有偿推荐介绍生源;严禁中职学校招收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对违反规定招生的学校予以通报、取消荣誉称号,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规的民办学校除给予以上处理外,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开展联合督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规范招生录取加分优待。严格按要求取消国家规定以外的所有加分项目。规范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群体等加分政策,严格限定加分范围,严格控制加分分值,规范资格审核程序,实行加分项目、分值、资格和名单公示制度。以下各类考生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给予优待录取,每位考生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优待政策。
(1)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等军人的子女,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
(2)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的子女。
(3)消防救援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含符合相应条件的专职消防员)的子女。
(4)在我市就读的台湾学生。
(5)政策规定需要照顾的其他情形。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新规或政策调整,则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4.加强招生信息监管。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制度,深入开展“阳光招生”,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招生条件、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招生信息,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确保招生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杜绝虚假招生,宣传欺骗等误导学生的行为。规范成绩发布,不得炒作或提供数据,联合机构、自媒体等变相炒作考试“状元”、平均分和升学率等。严禁各初中学校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升学率排名排队、表彰奖励。
5.健全管理监督机制。加强考生诚信教育和诚信档案建设,加大学校招生诚信机制建设,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考试安全体系,提高考试法治化水平。加强对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招生录取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监督检查、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按国家规定严肃查处、坚决打击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招生学校无计划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和擅自提前组织招生、利用中介机构非法招生、招生乱收费和有偿招生的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明确责任,扎实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改革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设置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统筹和组织改革工作的实施。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专家顾问团队和校长顾问团队。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与信息化科,负责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落实《课程方案和标准》,严格执行校历,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加强学生学业生涯规划的指导,培养学生自主发展能力。加强初中学校校长和教师队伍、命题队伍的培养和培训,转变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提升教书育人水平,切实实施素质教育,确保考试招生和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积极发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对初中教育教学质量检测和诊断的功能,促进初中改进教育教学,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习压力。加强督导,定期对初中学校课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把课程实施情况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作为评估镇(街、园区)和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提升保障能力。加强学校师资配备、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条件保障,满足正常教学需要。加强考试条件建设,开展标准化考点建设,维护平安考试的良好环境。确保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所需经费,学校承担部分可从生均公用经费中开支。加强考试机构及其考务组织、招生录取等工作能力建设;加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题库卷库建设,建立和完善命题组织保障和审查制度;开展试卷评估和分析,提高考试命题质量和水平;严格对试卷命题、印制、运送等环节的保密要求,确保试题试卷安全。
(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百姓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镇街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牢固树立正确育人观,认真做好考试招生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引导学生家长和社会更加关注学生的健康成长。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加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等惠民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回应学生、家长和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意见自2025年10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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