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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汇编
  • 2009-06-30 09:40:00
  • 来源:东莞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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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汇编

 

说明:

由于基础教育系统职称评审工作近年在政策上不断有调整,为方便广大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掌握最新政策,特根据近年有关文件精神汇编成以下条件,如有与最新文件不符之处,以文件为准。

主要参考文件:

1.粤人职[1999]2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2.粤人发〔2002〕81号《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

3.粤人发[2003]178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4.粤人发〔2004〕10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

5.粤人发〔2005〕177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6.粤人函【2005】2037号《关于小教高级资格中班主任年限问题的批复》

7.粤教师[2008]28号《关于2008年我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8.粤人发〔2008〕147号《关于开展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9.粤人发〔2009〕167号《关于开展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章评审标准

第一条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模范遵守师德规范,敬业爱岗,教书育人,勤于进取。

第三条知识水平标准

系统掌握教育教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准确把握现代教育教学的理念,具有深厚的任教学科课程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和最前沿的学术成果,善于吸收最新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应用于教育教学实践。

第四条专业能力标准

具有很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有创新性的改革;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学科研能力,在本学科领域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能力及其他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具有很强的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的教学拓展能力和育人能力。

第五条业绩成果标准

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胜任中学各年级循环教学,教学业绩显著,教育艺术精湛,形成富有个性的教育教学风格;积极发挥推动本地区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作用,在本地区教师队伍中有很高的威信;主持并承担完成本专业高层次的科研项目,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德育工作有明显成效,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综合素质发展等方面起到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望和感召力;指导青年教师、培养骨干教师、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工作有较明显的成绩;公开发表或出版本专业的论文、论著,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规定的评审范围,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提交真实可靠、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申报条件要求的申报材料,方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未达到本资格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以及未如实申报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学部、电化教育机构和基础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且具有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和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中学教师和教研员,均属本资格的评审范围。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教育思想端正,模范遵守师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敬业爱岗,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勤于进取,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合作发展意识,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在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行政警告处分者,受处分当年不得申报;受行政记过处分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1年内不得申报;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人为教育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事实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下同)。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

三、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8年以上。

四、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此款仅适用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初中部及教研机构的教师)。

第十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地级以上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5个模块,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在农村学校或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1956年(含)以前出生者。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条件

一、申报人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学科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参加以本学科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更新、拓宽专业知识,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准,专业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为准。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德育教师10年以上,教研员在基层学校工作或挂职8年以上),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0节以上,班主任6节以上,学校专职团委书记4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4节以上,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学生咨询时间不少于180小时或180人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团体心理辅导)周课时量6节以上;教研员、电教教师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80天、市级6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不少于:县级80节、市级60节、省级40节,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每年4次以上。

二、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进行过循环教学2次以上或担任初三(高三)把关教师4年以上。其中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还须具有省教育厅认可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A级岗位资格证书并从事心理健康教育6年以上。

三、主持市级以上或参与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教研员、电教教师主持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

四、按照课程改革要求,为学生开设相应的校本课程,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能开设专题知识讲座,组织指导课外、艺术、科技活动。每年开设校本选修课1门,或知识讲座2次,或组织指导系列科技、艺术、体育以及其他课外活动1项。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组织全校性心理健康教育系列活动2次,专职团委书记每年组织全校性共青团活动4次。

五、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累计承担县级以上公开课或教学交流专题发言3次,并获得好评。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累计承担县级以上公开课或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专题发言3次,并获得好评。教研员、电教教师每年承担县级以上教学专题讲座或培训课、公开课2次,累计承担市级以上专题教学指导报告或培训课、公开课3次,并获得好评。

六、培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教师2名以上并有明显成效,其中至少有1人成长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教研员培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教师10名以上并有明显成效,其中至少有5人成长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学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书育人,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教风教育影响学生,在本学科教学中面向全体学生,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促进学生本学科基本素质全面发展方面取得明显成绩。

(二)教育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思想道德教育成绩显著,培养优秀生转化后进生成绩显著。所教班级被评为市级以上的先进班级,或者本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或优秀共青团干部。

(三)教学效果显著。课堂教学得到学生广泛欢迎,同行普遍评价高,教学方式有利于学生终身发展,所教班级学生课业负担轻,成绩领先于同类学校或多次超过同类学校的平均水平,学生成绩合格率、进步率提高明显或保持在较高水平。

(四)承担市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指导作用,获得好评。

二、特殊教育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善于针对身体残疾学生或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思想实际、年龄特征等情况开展优质教育教学工作,培养学生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注重塑造学生健康向上的人格,培养学生较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动手能力。

(二)任教班级学生的学习成绩不断提高,集体荣誉感强,合作精神好,具有一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转化行为偏常学生5人以上或教育转化严重不良行为学生成功个案10个以上。

三、德育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丰富的班级管理或学校德育管理工作经验,并能将丰富经验提炼上升到理论高度。主持市级以上德育科研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德育论文在市级以上会议交流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

(二)班级管理或学校德育管理严谨、规范、科学。以身示范,在学生中有较高威望和感召力,成为学生成长的导师。

(三)关心爱护学生,善于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成功转化后进生10人以上。学生无重大伤害事故和安全事故,学生违法犯罪率为零。

(四)培养的学生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行为习惯,有较强的自我管理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的学生获得市级以上优秀学生或三好学生称号。学校校级领导所管理学校被评为市级以上德育先进单位或德育示范学校;班主任任教班级被评为市级以上先进班级,或者本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或者本人获省级德育创新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省级班主任专业能力大赛综合二等奖以上奖项。

四、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面向全体学生,在培养青少年学生良好心理素质的实践中有比较显著的成效,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咨询和辅导,成功工作个案10个以上。积极干预学生心理危机有成效,无出现学生由于心理失衡而引发的责任事故。

(二)所在学校学生有较强的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有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

(三)编写有较高质量的心理健康教育校本教材。主持或参与省级心理健康教育科研课题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心理健康教育论文在市级以上会议交流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

(四)本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心理健康教育先进工作者,所在学校被评为市级以上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

五、专职团委书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团委基础建设扎实、规范,共青团活动丰富多彩,成效显著,共青团工作特色鲜明。

(二)所任职的团委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团委,或者本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共青团干部。

六、教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地区的学科教学领域的教学指导中,大力推进素质教育,通过创新性的实践,在学科素质教育方面有独立的见解、系统的措施、成功的经验和比较明显的成果。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课题或教学、教研成果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前3名完成人。

(二)在总结和推广教学改革经验,组织区域教研活动,指导学校开展校本教研等方面成绩显著,对提高本地区的学科教学质量做出重要贡献。

(三)在指导本地区本学科开展教学科研、推广本学科教学改革有独创性成果,获县级以上奖项的具有实效的教研成果1项的前3名完成人,并取得明显效果。

(四)教学指导、教育科研成绩突出,成为当地学科带头人,并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七、电教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挥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先进功能,大力推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的活动,取得显著效果。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二)创新和总结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与课程资源整合经验,推广市级以上现代信息技术教学改革成果1项,并取得较明显的效果。

(三)编制多媒体教学软件,成果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前3名完成人。

(四)按照现代信息技术教育教学应用与研究的需要,自编培训教材,培训现代信息技术人员或教师效果显著。

八、校级领导在具备本条第一至第七款之一外,办学思想端正,在学校教学管理能力水平和办学业绩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初步形成理论;所在学校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奖励,在社会上有良好口碑;本人因办学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优秀以上(附县级以上教育人事部门评估意见)。

第十四条 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人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岗位工作相一致的具有科学性、先进性、指导性、实用性的论文、或出版有ISBN书号(国内、国际标准书号)的学术专著或教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合作完成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或教材(不含习题集、教辅资料)1部(第一作者或主编),并独立撰写本学科专业论文2篇以上。

二、独立撰写本学科专业论文4篇以上。

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的农村学校现任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独立撰写本学科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资格名称为: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级别为正高级。

第十六条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至申报当年的8月31日止。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学科(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本资格条件的规定,提交与本学科相关的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学科(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的2个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并提交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达到本资格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的要求,由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本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十九条本资格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第二十条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录

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条件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指中学教师专业。

(二)本资格:指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

(三)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年以上”含3年。

(四)市级:指行政区划的地级市。

(五)县级:指行政区划的县、县级市、县级区。

(六)在职在岗:指在中学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七)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国外学历(学位)。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布的学历证书,不能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八)资历:涉及专业技术资格年限要求的指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之日起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不涉及专业技术资格年限要求的指取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限,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的,其资历可从取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累计计算。

资历计算截至申报当年8月31日。

(九)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担任共青团专职书记、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年级组长、科组长、学校中层干部、校领导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特殊教育教师担任主班教师工作年限等同班主任工作年限;副班主任年限2年折算为班主任年限1年;信息技术、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综合实践活动等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最多可减免班主任工作年限4年;教研员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十)每周课时:(1)课时数以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3)每周课时指每周平均课时。

(十一)循环教学:指初中1-3年级或高中1-3年级教学。教研员不作循环教学要求,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须进行过1次循环教学或担任初三(高三)把关教师2年以上。

(十二)校级公开课:指由全校教师或本学科组全体教师、教导处、教研室、校领导参加的公开课;德育教师举行全校性的主题班会公开课等同“校级公开课”。

(十三)学校中层干部:指学校内设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十四)校级领导: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

(十五)特殊教育教师:指为身体残疾和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儿童、青少年而设的专门学校的教师。

(十六)德育教师:指学校专职从事学生德育管理工作的教师,包括学校校长、主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学校内设德育管理机构负责人等。

(十七)电教教师:指在省、市、县电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十八)农村学校:指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乡镇以下的学校。

(十九)教育教学著作或教材:指在取得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教材。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或教材。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所有著作的清样稿或出版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依据。

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二十)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学术报纸或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专辑、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不在此列)。所谓学术论文,是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应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内容。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二十一)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立项的科研课题。

(二十二)荣誉称号:指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各类表彰称号。

(二十三)各项指标要求均须提交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广东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中学高级教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教育技巧,在面向全体学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全面发展的基本素质、培优转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积极参与继续教育,不断追踪教育科研信息,独立开展或组织教研活动,具有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和试验的能力,并取得较突出的成果;培养青年教师有成效,是学校的骨干教师。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学教师、教研员和电教教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凡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限制。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中学教学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中学教师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

申报评审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掌握本学科教育教学发展动态,追踪本学科的科研信息,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其中计算机模块为必修内容,从2010年起,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初级培训(或参加英特尔未来教育项目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也列为必修内容。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0节以上(职中专业课教师可减少2节),班主任6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4节以上,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教研员、电教教师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40节,须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进行过一次学科小循环教学、或担任初三或高三把关教师3年以上;德育教师从事德育工作5年以上;职中专业课教师指导和参与一个实习场所的建设或者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开设新实验项目;教研员、电教教师承担一项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

(三)每年承担一次校级以上公开课;教研员、电教教师每年承担一次公开课 并主讲一次培训课或组织一次经验交流会(附有关证明材料)。

(四)转化后进生1人以上,其中德育教师转化5人以上(附学校证明材料);教研员推广具有实效的教研成果一项以上;电教教师进行过教学单元以上的系列电教软件的编制。

(五)开设选修课或知识讲座,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青年教师。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效果显著,教研成果突出,每年承担的公开课效果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效果显著:(1)积极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2)教育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培优转差成绩显著,担任班主任的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的先进班级,或者本人被评为校级以上的先进教师;(3)教学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学生参加初中会考或毕业水平考试或高中会考合格率、优秀率超过县的平均水平。

(二)职中专业课教师所教班级学生专业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得到提高。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编写有一定质量的职业教育讲义(提供自编讲义原件并由学校盖章证明)。

(三)德育教师面向全体学生,培养有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干部,转化后进生效果显著,学生犯罪率为零。班级或者学校被评为3次校级或2次镇级或1次县级先进班(校),或者本人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

(四)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成绩突出,成为当地学科带头人或教学教研骨干,推广学科教学改革成果一项以上,并取得明显效果,有计划地培训教学骨干,在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方面成绩显著。

(五)电教教师开展电化教学成绩突出,成为当地电化教学的带头人或电教科研骨干,推广电化教学改革成果一项以上,并取得明显效果,按照电化教育教学应用与研究的需要,自编培训教材(附培训教材原件并由单位盖章证明),培训电教人员或教师效果明显。

(六)校级领导在具备本条(一)至(三)款之一外,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良好(附县以上教育人事部门评估意见)。

第七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1部(主笔或第一作者)。

(二)论文2篇(独立完成),其中1篇专业论文在具有CN、ISSN刊号发表或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2.市级以上: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县级以上:含县、县级市、县级区。

3.第一条“适用范围”:(1)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包括成人初级中学、成人高级中学、成人职业高级中学和经批准定为初中或高中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2)电化教育机构:含省、市、县级电化教育馆(站);(3)教研室:含省、市、县级的中小学教研室;(4)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5)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作为必备条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4.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本条第(一)、(二)、(三)款执行;(2)原国家教委主考的《高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本科学历、《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专科学历执行。

5.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以来参加一次以上专业职务业务培训作为必备条件。

6.第五条中“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其中德育教师10年以上,职中专业课教师3年以上,图、音、体、生、劳技、电教、计算机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可减免班主任年限,获得博士学位者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年级组长、团队干部、政教(德育)主任、分管德育的校领导可按班主任计算;副班主任年限不能计算为班主任年限。教研员、电教教师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7.第五条中“课时工作量”:(1)课时数以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8.第五条中“校级公开课”:指由本学科组全体教师、教导处、教研室、校领导参加的公开课;德育教师可举行德育公开课或主题班会课。

9.第六条中“校级领导”: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

10.省、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包括省、市级以上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教坛新秀、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史地图音体教师、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幼儿教师、杰出教师、特级教师。

11.省级论文、教育科研成果奖:指省社会科学奖和自然科学奖、省教育促进会和教育学会的教育创新成果奖、省黄华奖。市级论文、教育科研成果、优秀课例奖:指市级社会科学奖、自然科学奖、教育创新成果奖,以及市级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各学科教研会教育科研成果奖、优秀论文奖、优秀课例奖。

12.根据粤人发[2005]300号文件规定,调整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的有关规定,取消论文条件中关于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期刊划分的有关规定,凡资格条件中要求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期刊的论文,统一调整为具有CN、ISSN刊号的论文,论文数量要求不变。

13.市、县级以上学术会议:指由市级、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各学科教研会举办的学术会议。

14.第一条及附则:根据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112号)中“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根据加强和改革基础教育的需要,凡具备中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的中学教师,到小学任教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者,可聘任或任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根据加强和改革基础教育的需要,在小学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高于小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的小学教师,亦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或任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广东省中学一级教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中学一级教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基本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功,能使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勇于承担教学公开课,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是学校的积极分子。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学教师、教研员和电教教师。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凡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学历(学位)(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历条件为:

1.硕士学位获得者,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中学教学工作为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中学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中学教学工作的年限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本专业中学教学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中学教学工作的年限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本专业中学教学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中学教学工作的年限为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本专业中学教学工作8年以上;

5.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了解本学科教育教学发展动态,收集本学科的科研信息,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其中计算机模块为必修内容,从2010年起,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初级培训(或参加英特尔未来教育项目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也列为必修内容。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0节以上(职中专业课教师可减少2节,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班主任6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4节以上,校级领导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教研员、电教教师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40节,须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进行过一次学科小循环教学,或担任初三或高三教师2年以上;教研员、电教教师承担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一项。
  (三)每年承担一次科组或级组公开课;教研员、电教教师每年给教师上公开课一次以上(附有关证明材料)。
  (四)转化后进生1人以上;教研员协助推广教研成果;电教教师参与过电教软件的编制。
  (五)独立开展课外活动,培养年轻教师。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取得较好成绩,每年承担的公开课效果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教育效果比较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的思想素质有所提高,培优转差取得一定的成绩;教学效果比较显著,所教班级学生参加初中会考或毕业水平考试或高中会考合格率、优秀率达到县平均水平。
  (二)职中专业课教师所教班级学生学习兴趣浓,学习成绩在原来基础上有所提高,教学效果较好。
  (三)健康教育课教师教育教学效果好,掌握学生的体质健康情况,并有数据说明(复印件);对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效果好(附学校证明);在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中矫治率在50%以上,发病率有所下降(附复印件),较好完成《广东省中小学校卫生室工作手册》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在述职报告中体现)。
  (四)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取得一定成绩,指导当地教学取得一定成效。开展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取得明显成果。
  (五)电教教师开展电化教学活动取得一定成绩,指导当地电化教学取得一定成效。协助编写电教培训教材和培训电教教师取得一定成果。
  (六)校级领导在具备本条(一)至(三)款之一外,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良好(附乡镇以上教育人事部门评估意见)。
  第七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独立完成)。
  (二)论文2篇(独立完成)。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2.市级以上: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县级以上:含县、县级市、县级区。
  3.第一条“适用范围”:(1)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包括成人初级中学、成人高级中学、成人职业高级中学和经批准定为初中或高中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2)电化教育机构:含省、市、县级电化教育馆(站);(3)教研室:含省、市、县级教研室;(4)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5)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作为必备条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4.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本条第(一)、(二)、(三)款执行;(2)原国家教委主考的《高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本科学历、《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专科学历执行。
  5.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参加过计算机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另外参加过一次以上的其他职务业务继续教育。从2010年起,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初级培训(或参加英特尔未来教育项目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也列为必修内容。

  6.第五条中“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3年以上”:其中职中专业课教师1年,图、音、体、生、劳技、健康教育课、电教、计算机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可减免班主任年限,获得硕士学位者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年级组长、团队干部、政教(德育)主任、分管德育的校领导可按班主任计算;副班主任年限不能计算为班主任年限。教研员、电教教师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学科组长、教导主任、分管教学校领导不能计算)
  7.第五条中“课时工作量”:(1)课时数以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8.第六条中“校级领导”: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
  9.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包括市级以上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教坛新秀、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史地图音体教师、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幼儿教师、杰出教师、特级教师。
  10.论文、教育科研成果奖:指市级以上社会科学奖和自然科学奖、教育创新成果奖。
  11.省、市级以上刊物:指各种公开发行的刊物(“ISSN”或“CN”刊物)以及由省级、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省级、市级教育科研机构主办的刊物。

 

广东省中学二级教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中学二级教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基本胜任某一年级的教学,基本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功,能使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积极参与教研活动,认真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勇于承担教学公开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学教师、教研员和电教教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实际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毕业,实际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学三级教师资格后,从事中学教学工作2年以上。

(三)申报人员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1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0节以上(职中专业课教师可减少2节,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班主任6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4节以上,校级领导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教研员、电教教师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40节,须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进行过某一年级的学科教学。教研员、电教教师承担一定的教研任务。

  (三)承担过科组或级组公开课。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取得一定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教育教学效果较好,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学习成绩有所进步。

  (二)职中专业课教师所教班级学生学习兴趣浓,学习成绩在原来基础上有所提高。

  (三)健康教育课教师教育教学效果好,掌握学生的体质健康情况;对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效果较好;基本完成《广东省中小学校卫生室工作手册》中规定的各项任务。

  (四)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取得一定成绩。

  (五)电教教师开展电化教学活动取得一定成绩。

  第七条 论文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1篇。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2.市级以上,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县级以上,含县、县级市、县级区。

  3.第一条“适用范围”:(1)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包括成人初级中学、成人高级中学、成人职业高级中学和经批准定为初中或高中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2)电化教育机构:含省、市、县级电化教育馆(站);(3)教研室:含省、市、县级教研室;(4)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5)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作为必备条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4.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2)原国家教委主考的《高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本科学历、《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专科学历执行。

  5.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参加过一次以上的职务业务继续教育

  6.第五条中“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1年以上”:图、音、体、生、劳技、健康教育课、电教、计算机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可减免班主任年限。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年级组长、团队干部、政教(德育)主任,分管德育的校领导可按班主任计算,副班主任年限不能计算为班主任年限。教研员、电教教师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7.第五条中“课时工作量”:(1)课时数以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应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练掌握现代化的教育教学手段,胜任循环教学,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效果显著;积极参与教师继续教育,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实施素质教育和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良好成绩;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从事小学(幼儿)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和教研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道德品质良好,教育思想端正;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各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或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者,视情节轻重,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弄虚作假,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一稿多投,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其中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四、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其中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学科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课程、新理念、新技术和师德修养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从2010年起,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初级培训(或参加英特尔未来教育项目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列为必修内容。

第五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一、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

二、每周课时量:专任教师14节以上,班主任10节以上,校级领导和学校中层干部8节以上,少先队大队辅导员6节以上;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8节以上,并接受学生咨询时间每学年不少于180小时或180人次;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不少于:县级100节、市级70节、省级40节。

三、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教师胜任各年级或各年龄班的教学并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主持或参与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其中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还须具有省教育厅认可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B级岗位资格证书并从事心理健康教育5年以上;教研员能独立指导一线教师开展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承担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能积极推广具有实效的教研成果和教学经验。

四、小学教师每学年承担校级公开课1次,并组织开展主题活动1次;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学年组织全校性心理健康教育系列活动2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每学年组织全校性少先队活动4次;幼儿园教师每学年承担幼儿一日生活观摩活动1次;教研员每学年承担县级以上公开课或学科讲座1次,并举办本区域的专题培训班或经验交流会1次。

五、教师重视德育工作,在教育、引导学生成长中形成自己的工作特色,提交近2年来本人在育人工作方面的经验材料。

六、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的青年教师,有2人成长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

七、城镇小学教师,必须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支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效果显著,教研成果突出,每学年承担的公开课(幼儿一日生活观摩活动)效果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小学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身体素质、心理素质,以及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培养优秀生转化后进生成绩显著,转化后进生5人以上。

(二)任教学科学生兴趣浓厚,在同等条件下,任教班级学生成绩与上学年或与其他班级相比有明显进步,合格率、优秀率明显提高或保持在较高水平。

(三)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学评比、竞赛中获奖1次。

(四)担任班主任的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先进班级2次,或者本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1次或校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2次。

二、幼儿园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投身教学改革,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重视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幼儿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面向全体幼儿,注重个性化教育,综合运用多种教育手段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的教育,有效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二)任教班级保教人员团结合作,班风、学风好,班级教育特色明显,幼儿心情愉快、积极向上,具有健康活泼的个性,有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与行为习惯,自理能力较强,每学年幼儿发展水平测评各项指标均达标。

(三)任教班级获园级先进班2次,或者本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1次或园级以上优秀教师2次。

三、特殊教育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善于针对残疾学生的思想实际、年龄特征及身体缺陷等情况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注重塑造学生健康向上的人格,培养学生较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动手能力。

(二)任教班级学生的学习成绩不断提高,集体荣誉感强,合作精神好,具有一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转化行为偏常学生2人以上。

四、德育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面向全体学生,培养有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干部,转化后进生8人以上,学生无重大伤害事故和安全事故,学生违法犯罪率为零,学校德育或班级管理工作经验在校级以上会议交流。

(二)任教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先进班级2次,或者本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1次,或校级以上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2次。

五、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培养学生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对学生心理辅导和心理危机干预有明显成效,3年内无学生重大心理健康责任事故,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验在校级以上会议交流。

(二)本人被评为县级以上心理健康教育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1次,或校级以上优秀教师2次。

六、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少先队大队基础建设扎实、规范,少先队活动丰富多彩,成效显著,少先队工作有特色。

(二)所任职的少先队大队被评为县级以上红旗大队1次,或者本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少先队辅导员1次。

七、教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展教研活动成绩突出,成为当地学科带头人或教学教研骨干。有计划地培训教学骨干,有2人成长为当地骨干教师。

(二)教育科研能力突出,主持完成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1项,发表的论文或研究成果获市级以上二等奖1次。

八、校(园)级领导在具备本条一至四款之一外,还应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方面,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为良好以上(附县以上教育人事部门评估意见)。

第七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并提交教育教学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1部(第一作者或主编,或者参编且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独立完成本学科专业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专业期刊、专业报纸上发表,另外1篇可在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教育类内部刊物上发表或在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宣读。

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的农村学校现任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独立完成本学科专业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在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教育类内部刊物上发表或在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宣读。

第八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称)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词(语)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二)市级是指行政区划的地级市。县级是指行政区划的县、县级市、县级区。

(三)“校外教育机构”是指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等。

(四)“在职在岗”是指在小学(幼儿)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五)“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担任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年级组长、中层干部、校领导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幼儿园、特殊教育教师担任主班教师工作年限等同班主任工作年限;副班主任年限3年折算为班主任年限2年;信息技术、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综合实践活动等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最多可减免班主任工作年限4年;教研员、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六)“课时工作量”是指(1)课时数以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可计算为课时。

(七)“校级公开课”是指由全校教师或本学科组全体教师、教导处、教研室、校领导参加的公开课;德育教师可举行德育公开课或主题班会课代替“校级公开课”。

(八)“学校中层干部”是指学校(幼儿园)内设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九)“校(园)级领导”是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幼儿园正、副园长。

(十)“城镇小学”是指地级以上市市区和县(市)政府驻地镇的小学。

(十一)“农村学校”是指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乡镇以下的学校。

(十二)“教育教学课题”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立项的课题。

(十三)“县级以上学术会议”是指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举办的学术会议。

(十四)各项指标要求均须提交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小学高级教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胜任循环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开展教育教学改革,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具有以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为重点的全面发展的基本素质、培优转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能够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是学校的骨干教师。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智力障碍儿童学校(班)、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严重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凡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学历(学位)(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历条件为:

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小学教学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小学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小学教学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小学教学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小学教学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小学教学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小学教学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小学教学工作8年以上;

5.中专毕业,从事小学教学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小学教学工作6年以上。

6.申报人员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了解所教学科的教育、教学发展动态及教育科研信息,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4节以上(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班主任10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6节以上,校级领导3节以上;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40节以上,须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进行过小循环教学;幼儿园教师担任过各年龄班的教育工作;教研员承担一项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
  (三)每年承担一次校级公开课;幼儿园教师每年承担幼儿一日生活观摩活动;教研员每年承担一次公开课,并举办一次专题培训班或经验交流会(附有关证明材料)。
  (四)转化后进生1人以上;教研员推广具有实效的教研成果一项以上。
  (五)定期与家长保持联系。
  (六)独立开展课外活动,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年青教师。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效果显著,教研成果突出,每年承担的公开课(幼儿一日生活观摩活动)效果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的、主动的、生动活泼的发展,尤其具备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心理素质。
  教学效果显著:在相当条件下,所教班级学生成绩与上学年相比或与其他班级相比有明显进步,合格率、优秀率明显提高。
  (二)所教班级保教人员团结协作,促进班级形成良好风气。所教幼儿情绪稳定、心情愉快,积极主动参与各项活动,有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健康活泼的个性,较强的求知欲望,身体素质明显增强。
  (三)健康教育课教师教育教学效果好,掌握学生的体质健康情况,并有数据说明(附复印件);对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效果较好(附学校证明);在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中,矫治率在50%以上,发病率有所下降(附复印件),较好完成《广东省中小学校卫生室工作手册》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在述职报告中体现)。
  (四)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成绩显著,进行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取得一定成果,指导当地学科教学取得成效,成为当地学科带头人或教学科研骨干。
  (五)校级领导在具备本条(一)至(三)款之一外,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良好(附乡镇以上教育人事部门评估意见)。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教育教学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著作1部(主笔或第一作者),或在县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县级以上教研会议宣读(提供主办单位证明材料)论文1篇以上。

(二)论文2篇(独立完成)。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2.市级以上: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县级以上:含县、县级市、县级区。
  3.第一条“适用范围”:(1)成人初等教育机构:包括农民业余小学、职工业余小学和经批准定为中心小学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2)教研室:含省、市、县级教研室;(3)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4)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4.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本条第(一)、(二)、(三)、(四)款执行;(2)原国家教委主考的《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中师学历执行。
  5.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必须参加过一次以上继续教育。从2010年起,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初级培训(或参加英特尔未来教育项目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为必修内容。

6.第五条中“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其中电教、计算机二、健康教育课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可减免班主任年限,幼儿园教师担任主班工作3年以上。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少先队辅导员、年级组长、政教(德育)主任、分管德育的校领导可按班主任计算。副班主任年限3年折算为班主任年限2年。教研员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7.第五条中“课时工作量”:(1)课时数以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8.第五条中“小循环教学”:指小、学1—3年级、4-6年级教学,或小学1—2年级、3—4年级、5-6年级教学。
  9.第五条中“校级公开课”:指由本学科全体教师及中层干部、校领导参加的公开课。
  10.第六条中“校级领导”:指小学(幼儿园)的正、副校(园)长,正、副书记。
  11.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包括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教坛新秀、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史地图音体教师、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幼儿教师、杰出教师、特级教师。
  12.论文、教育科研成果奖:指市级以上社会科学奖和自然科学奖、教育创新成果奖,以及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各学科教研会奖。
  13.省、市、县级以上刊物:指各种公开发行的刊物(“ISSN”或“CN”刊物)以及由省级、市级、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省级、市级、县级教育科研机构主办的刊物。
  14.县级以上教研会议:指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各学科教研会举办的学术会议。

 

广东省小学一级教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小学一级教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掌握本学科教育教学所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教育教学基本功,胜任小学中、低年级的教学工作,因材施教,面向全体学生,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培养学生具有全面发展的基本素质以及培优转差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认真上好科组公开课,积极参加教研活动,是学校的积极分子。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智力障碍儿童学校(班)、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毕业,实际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资格后,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

(三)中专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资格后,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

(四)申报人员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基本了解所教学科的教育、教学发展动态及教育科研信息,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4节以上(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班主任10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6节以上,校级领导3节以上;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40节以上,须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进行过中、低年级循环教学;幼儿园教师担任过两个年龄班的教育工作;教研员承担一定的教研任务。

(三)每年承担一次科组或级组公开课;幼儿园教师每年承担幼儿半日生活观摩活动;教研员协助举办一次专题培训班或经验交流会。

(四)培优转差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五)定期与家长保持联系。

(六)有计划地开展课外活动。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承担的公开课(幼儿半日生活观摩活动)效果较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效果较好。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生对其所教学科学习有兴趣,学生成绩有进步,优秀率、合格率有所提高。

(二)所教班级保教人员团结协作,促进班级形成较好的风气。所教幼儿情绪稳定、心情愉快,身心发展较好。

(三)健康教育课教师教育教学效果较好,掌握学生的体质健康情况,并有数据说明(附学校证明);对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效果较好(附复印件);在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中,矫治率在30%以上,发病率有所下降(附复印件),完成《广东省中小学校卫生室工作手册》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在述职报告中体现)。

(四)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取得一定成绩。

(五)校级领导在具备本条(一)至(三)款之一外,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良好(附乡镇以上教育人事部门评估意见)。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2篇或专业论文1篇。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2.第一条“适用范围”:(1)成人初等教育机构:包括农民业余小学、职工业余小学和经批准定为中心小学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2)教研室:含省、市、县级教研室;(3)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4)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3.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本条第(一)、(二)、(三)款执行;(2)原国家教委主考的《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中师学历执行。

4.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参加过一次以上的职务业务继续教育。

5.第五条中“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3年以上”:其中电教、电脑、健康教育课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可减免班主任年限,幼儿园教师担任主班工作3年以上。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担任少先队辅导员、年级组长、政教(德育)主任、分管德育的校领导可按班主任计算。副班主任年限3年折算为班主任年限2年。教研员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6.第五条中“课时工作量”:(1)课时数以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7.第六条中“校级领导”:指小学(幼儿园)的正、副校(园)长,正、副书记。


二〇〇九年六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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