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我市2026年人才分类评价申报受理工作,根据《中共东莞市委关于促进人才与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25〕7号)、《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实施办法》(东人社规〔2025〕4号)(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东莞市“莞爱人才”服务保障实施办法(修订)》(东人社规〔2026〕10号)(以下简称《莞爱人才》)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2026年度人才分类评价第一批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报内容
2026年计划开展两个批次的人才分类评价,第一批开展认定(含“优才服务类”)、专家评定两类人才分类评价的申报受理,以及企业举荐自评权的申请与遴选。第二批计划在本年10月开展,开展认定(含“优才服务类”)及企业举荐自评推荐人才的申报受理工作。
人才分类按照《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目录(2026年度)》(附件2)分为A、B、C、D、E、F六大类,覆盖教育、科技、企业、卫生健康、综合素质及特定领域六大评价方向,申请人每个申报批次仅可申报一项目录条目,不得跨部门、跨条目重复申报。
本批开放申报范围如下:
(一)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含优才服务类)、专家评定)
本批次开放认定(含优才服务类)、专家评定类目录的申报受理。
通过认定、专家评定评价流程确认的人才可按《莞爱人才》规定享受对应类别的补贴措施及服务措施。本批通过认定、专家评定确定的A、B、C、D类非柔性人才,可选择享受首批生活补贴“免申即享”政策。
(二)人才分类评价(举荐自评)
本批次仅受理单位举荐自评权申请与遴选及单位确定推荐人才,不开展人才分类评价的申报。有意申请举荐自评权的单位请留意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通知。取得自评资质的单位需在2026年10月前确定举荐人选,并在本年度第二批申报周期内完善有关评价手续。
二、申报方式及期限
(一)申报时间
1.认定、专家评定、优才服务申报时间:2026年7月24日至8月23日。申报系统将于8月23日17时准时关闭,此后原则上将不再开放和接受本批任何形式的新提交的申请流水。
2.举荐自评申报时间:申报时间及方式请留意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以市级部门通知为准。
(二)申报方式
申请人可选择线上、线下任一方式进行申报:
1.线上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本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1900),在搜索栏输入对应的人才分类评价领域名称(详见附件2“申请事项名称”一栏),选择对应的事项并根据系统指引进行网上申报。
2.线下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本人或代办人,可通过“i莞家”公众号或小程序预约至任一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水乡政务服务中心除外),由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使用一体化平台收件后(收件窗口无需流转纸质材料)录入。
三、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良好,品德优良。
(二)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及学术道德。
(三)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
(四)在我市工作或创业,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主要分类评价依据密切相关。
(五)来莞时间:除目录有特殊要求外,A、B、C、D、E类人才原则上没有来莞时间要求;F类人才的申请者原则上来莞时间须为2025年1月1日(含)以后,部分目录条目特殊要求来莞时间可放宽至2022年1月1日(含)以后。
(六)年龄条件〔以申报当年1月1日(含)计算周岁〕:A类人才无年龄限制;B类人才在70周岁(不含)以下;C类人才、D类人才在65周岁(不含)以下;E类人才、F类人才在60周岁(不含)以下;B、C、D、E、F类有特别突出贡献的人才经市政府同意可放宽至最高75周岁(不含)。
(七)在东莞市就业的人才,须与东莞市工作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或劳务)合同,并在东莞市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申请人属于被派遣劳动者的,申请时还需与我市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签订2年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已由该单位连续缴纳半年(含)以上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柔性引进的人才,须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协议,每年在东莞市工作单位工作时间达到6个月(含本数,其中A类人才3个月)。在东莞市创业的人才,所创办单位须涉及我市“8+8+4”现代化产业领域,创办时间不超过5年(含本数,以申报年份的上一年12月31日为准),且该单位正常运行1年(含)以上。创办单位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才本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不限出资方式,不允许代持股),且实缴资本60万元(含)以上;创办其他类型单位的,人才本人须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八)不存在不应当纳入分类评价范围的情形。
在申请流水办结前,申请人每个申报期内仅可申报一项目录条目,不得同时申报本批次不同人才主管部门受理的目录、同一人才主管部门受理的不同目录,一经发现,取消人才申报和入选资格。
曾被确认为我市特色人才、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对象、技能领军人才及其他已持有我市优才卡的人才,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纳入目录范围,并按照相关过渡安排办法执行。已被纳入《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目录》对应类别的,不得重复申报,新获荣誉达到目录更高类别条件的除外。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目录(2026年度)》(见附件2,以下简称《目录》)中涉及的荣誉资质、任职证明、业绩成果等资格条件材料详见《目录》最右侧“资格条件佐证材料”一栏;相关资格条件佐证材料如非中文,需翻译为中文作为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人才在莞工作情况等基本申请材料要求见《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基本申请材料清单》(附件3)。
(三)市人才评价主管、参与部门为具体了解申请人实际业绩、创新价值和贡献,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所有材料提交时须以彩色图片(jpg、jpeg、png、bmp)或PDF彩色扫描件形式上传。申报材料不得含有涉密信息,如有涉密材料,请等候市人才评价主管、参与部门通知后线下核验。
五、人才分类评价办理程序
(一)认定(含优才服务类)、专家评定办理程序
1.人才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于申报时间截止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按要求在线填报资料,并下载自动生成的《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示例见附件4)。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工作情况,在其《申请表》的“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栏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上传《申请表》扫描件(盖章版)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全天24小时均可进行线上申报。申请人也可带齐所有材料就近选择到任一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水乡政务服务中心除外)进行线下申报。
2.资格审查。经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后,园区、镇(街道)对应受理部门在综合窗口预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线上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申请人是否按照《目录》要求提交资格条件佐证材料。申请《目录》认定部分F类有关硕士生、本科生等学历人才条目的,园区、镇(街道)对应受理部门须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目录学历条件。
3.部门核查。该环节包括部门核查、专家评定(专家评定类特有环节)、实地考察、安全信用审查环节,各环节可根据工作实际并联开展。
(1)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所属的目录条目
部门核查。资格审查通过后,申请认定的,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线上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目录》认定部分的条件;申请《目录》认定部分F类有关硕士生、本科生等学历人才条目的,由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按不低于5%比例随机抽查。
专家评定。申请专家评定的,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目录》评定部分的基本参评条件,由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符合参评条件的申请人参与评审,确定评委会推荐意见。佐证材料涉密的,由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联系申请人线下提交,当面核验后归还。
实地考察。对柔性引进的、社保关系或个人所得税记录不在东莞的、来莞时间不足3个月的、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实地考察的人才,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园区、镇(街道)对应受理部门配合,开展实地考察。
安全信用审查。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用适当方式征求市委人才办、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意见,核查A类-E类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纳入认定范围的情形。F类申请人直接进入公示程序。
(2)市人才评价参与部门(特定领域)所属的目录条目
部门核查。资格审查通过后,申请认定的,市人才评价参与部门线上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目录》认定部分的条件。
专家评定。申请专家评定的,市人才评价参与部门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目录》评定部分的基本参评条件,由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符合参评条件的申请人参与评审,确定评委会推荐意见。佐证材料涉密的,由市人才评价参与部门联系申请人线下提交,当面核验后归还。
实地考察。对柔性引进的、社保关系或个人所得税记录不在东莞的、来莞时间不足3个月的、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实地考察的人才,市人才评价参与部门牵头,园区、镇(街道)对应受理部门配合,开展实地考察。
安全信用审查。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用适当方式征求市委人才办、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意见,核查A类-E类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纳入认定范围的情形。F类申请人直接进入公示程序。
4.名单公示。安全信用审查通过后,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编制拟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不适宜公开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不作公示。
5.部门审定入库。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不影响人才认定、专家评定结果的,市人才评价主管、参与部门编制拟推荐名单,报局务会议审定,并将通过局务会议审定的人才名单发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入库备案,并同步通知申请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人才颁发电子优才卡。
(二)举荐自评权申请遴选及举荐人才
1.单位申请。符合《目录》举荐自评条件的工作单位制定本单位人才自主评价方案,报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申请举荐自评权。
2.部门确认。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审核举荐自评申请,并形成举荐自评单位拟推荐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公示获举荐自评单位名录。
3.单位自评。举荐自评单位根据本单位人才自主评价方案举荐人才,并确定其人才类别。
4.人才申报。被举荐人才在本年度第二批申报周期内提交评价申请。
六、首笔生活补贴“免申即享”办理程序
(一)申领程序
1.申领对象。本批次申请认定或专家评定的A、B、C、D类非柔性人才适用本“免申即享”程序。
2.申请流程。相关人才在申请人才分类评价时,勾选“同时申领首笔生活补贴”,并同步填写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待人才分类评审通过后,对应补贴资金将直接发放到位。
(二)审核流程
首笔生活补贴“免申即享”审核程序与认定、专家评定的审核流程同步完成。
1.资格审查
园区、镇(街道)对应受理部门在资格审查环节同步对申请人的银行账号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审。
2.部门核查环节
(1)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所属的目录条目
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在部门核查环节同步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莞爱人才》及相关配套细则要求的申领条件。对有存疑情况的申请人,可在实地考察环节对其进行考察。
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在进行安全信用审查时,同步征求相关部门关于人才生活补贴市级重复资助的情况,并根据有关部门意见扣减重复补贴(资助)金额。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本细则规定的应不再享受或暂停享受有关待遇的情况。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发函至申请人所属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莞爱人才》及相关配套细则的要求,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领条件及人才生活补贴镇级重复资助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根据部门意见扣减重复补贴(资助)金额。
(2)市人才评价参与部门所属的目录条目
市人才评价参与部门在部门核查环节同步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莞爱人才》及相关配套细则要求的申领条件。对有存疑情况的申请人,可在实地考察环节对其进行考察。
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在进行安全信用审查时,同步征求相关部门关于人才生活补贴市级重复资助的情况,并根据有关部门意见扣减重复补贴(资助)金额。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本细则规定的应不再享受或暂停享受有关待遇的情况。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发函至申请人所属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莞爱人才》及相关配套细则的要求,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领条件及人才生活补贴镇级重复资助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根据部门意见扣减重复补贴(资助)金额。
3.名单公示
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在名单公示环节同步公示资助金额。
4.部门审定入库
(1)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所属的目录条目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不影响结果的,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同步将拟推荐人才名单及补贴资助计划,报局务会议审定。
(2)市人才评价参与部门所属的目录条目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不影响结果的,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在收到参与部门通过局务会议审定的人才名单后,将对应人才的补贴资助计划,报局务会议审定。
(三)生活补贴拨付流程
1.下发资助计划。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将最终补贴名单发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分别发送至各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市级资金下达。由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将市级配套补贴资金下达各镇(街道、园区)。
3.税费扣缴与账户发放。各镇(街道、园区)人社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将市级、镇级补贴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后,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申报时预留的本人银行账户,实现首笔补贴免申请、自动发放。
七、其他要求
(一)经综合窗口、市人才评价主管、参与部门及园区、镇(街道)对应受理部门预审或审核,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视具体情况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或退回申请。要求补正材料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系统将自动办结。线下申报的,须前往原申请办理业务的政务服务大厅提交补正材料。
(二)线下申报需带齐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其中工作单位注册登记证件可携带加盖工作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线下申报的申请人需携带已完成在线填报且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表》,《申请表》不允许手写修改。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授权书》(附件5),代办人须为中国境内自然人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线上申报不允许委托代办,须使用申请人本人账号办理。符合滨海湾新区受理条件的申请人申请“特定领域人才认定、特定领域人才专家评定、特定领域人才优才服务”的事项,请选择长安镇作为受理部门,其他事项仍选择滨海湾新区。
(四)申请流水提交后,如申请人需要修改申请材料或更改申请其他目录条目的,请根据所处受理审批阶段,电话联系已申办业务的受理审批部门退回办件,并在规定申报期限内重新申请(仅镇街资格审查及后续程序允许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综合窗口预审时无法主动撤回,联系电话详见附件10)。
(五)港澳台申请人或外籍申请人若因未在中国内地累计居住满180天而无法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可提供《人才无犯罪记录承诺书》(附件6)代替。
(六)属于以下情况的,申报前需将有关申请表经相关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同意:
1.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对我市及属地有突出贡献,或属于飞地人才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上述工作情况材料的,需填写《使用其他在莞工作佐证材料申请表》(附件8),经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人才评价主管或参与部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同意后,可提交其他佐证材料代替。
2.申请人符合《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有特别突出贡献”情况的,需填写《特别突出贡献申请表》(附件9),经所在单位、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人才评价主管或参与部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同意后,方可申报。
(七)申请人及用人单位需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应人才类别和补助资金、保障服务的,一经查实,撤销其分类评价结果,自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的人才政策待遇,并视情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咨询电话及受理地址
(一)关于政策咨询、政策申报问题
1.咨询《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实施办法》政策程序:详见《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相关部门咨询电话及受理地址》(附件10)。
2.咨询《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目录》具体目录条件要求:详见《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目录》(附件2)中“目录咨询电话”一栏。
(二)平台技术支撑(平台登录、系统操作等问题咨询):0769-12345,具体操作指引和查询进度指引详见《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申报操作指引》(附件12)。
附件:1.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实施办法
5.《委托授权书》
中共东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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