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市直属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将《东莞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莞市教育局
2026年1月7日
东莞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提升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市、镇街(园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按年度对民办学校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情况进行综合检查的专项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 凡经市、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且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下同),适用本办法。
当年度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可以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四条 年检工作应履行民办学校监管职责、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立德树人的指导思想,坚持深化改革、优化服务、依法监管、查漏补缺、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市教育局统筹全市民办学校年检工作,并对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年检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教育局负责民办学校年检的组织实施、结果确定、结果公告及运用;负责市直属民办学校年检过程中的问题处理、申诉受理工作。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办学校的年检初评以及年检过程中的问题处理、申诉受理工作。
民办学校应当承担主体责任,严格依法依规办学,自觉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年检材料,主动配合实地检查,积极整改发现的问题,以规范办学促进内涵发展。
第二章 年检内容与程序
第六条 年检内容
(一)办学方向:包括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等情况;
(二)党的建设:包括党组织参与决策机制,党员管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落实情况;
(三)办学条件:包括生均用地、建筑达标,校舍建筑安全,功能室、运动场地配置,设施设备、图书配备等落实情况;
(四)办学行为:包括规范招生,学籍管理,学校规模,课程设置,作息时间,教材教辅选用,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落实情况;
(五)财务管理:包括办学经费保障,收费账户管理,财务统计管理,规范收费,规范采购、支出等落实情况;
(六)校园安全:包括安全工作、稳定工作、学生专项保护工作、预防学生犯罪工作等落实情况。
第七条 年检分为学校自查、教育主管部门核查两个环节,检查内容应以《东莞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为标准。
第八条 学校自查。民办学校在总结上一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对照《东莞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指标观测点进行自查,并准备以下年检材料:
(一)学校年度检查情况自查报告;
(二)对照年检指标体系填写的自评表及佐证资料;
(三)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教育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一年度年检中存在问题的民办学校,还应提供相应的整改情况说明报告。
第九条 核查环节分为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
材料核查:市、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民办学校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决定是否退回和要求补充资料。
实地核查: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在材料核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所有民办学校组织实地核查,形成年检结果初评建议。市教育局组建年检抽检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民办学校年检实地核查工作。
市教育局对上一年度年检结果为 “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应当全部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条 市、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应以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量化结果为主要依据,综合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章 年检结果及运用
第十一条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应当在官方网站发布年检结果公告,通报民办学校年检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在发布民办学校年检结果通报前,应先将年检结果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民办学校对年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年检结果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年检结束后,市、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年检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果戳记。
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应当在副本上保留上一年度原有年检记录。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年检结果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一)未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落实党建工作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违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三)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学生专项保护工作和预防学生犯罪工作存在明显漏洞,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重大涉稳(含舆情)事件的;
(四)虚假宣传、违反政策规定进行招生,损害学生和家长利益的;
(五)发生师风师德问题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六)财务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违反规定乱收费、非法集资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七)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八)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十)根据《东莞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评定标准,年检结果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 对年检结果为“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民办学校应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所属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对民办学校开展年检,既是促进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广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年检结果将作为学校招生计划、评优评先、资助奖励、科研立项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年检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把年检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分类建档。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填报年检材料应真实、全面、及时、有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年检者,应在年检工作开始前申请延期年检并获得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否则视为未参加年检。
第十九条 对未参加年检或拒不配合年检工作的民办学校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对年检材料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民办学校直接判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在年检过程中,年检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情形的,民办学校可书面向所属教育部门或有关部门反映。经所属教育部门核查属实,责令其改正,并按情节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教育局根据国家、省及市的有关要求,制定发布《东莞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结合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当调整年检指标内容,确保年检工作依法、科学、公正、有效。
第二十二条 市、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等相关部门或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民办学校进行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年检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省对民办学校年度检查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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