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主体 | 实施机构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1 | 行政许可 | 民办学校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1号)。 | 东莞市教育局 | 民管科 | 1.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 2.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通过书面审查、实地勘验等方式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给予批复和有关许可证件;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2 | 行政许可 | 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公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2.《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 | 东莞市教育局 | 学前科 | 1.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 2.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通过书面审查、实地勘验等方式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给予批复和有关许可证件;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3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 2.《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5年粤府令第208号)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3.《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二章。 | 东莞市教育局 | 安管科 | 1.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 2.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通过书面审查、实地勘验等方式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给予批复和有关许可证件;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4 | 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 | 东莞市教育局 | 继教中心 | 1.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 2.指导监督各镇级认定机构的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方针政策。 3.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教师资格认定具体实施工作。 4.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通过书面审查及网络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查。 5.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给予教师资格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认定不通过”结论,不予发放教师资格证。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三条。 |
5 | 行政许可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 东莞市教育局 | 民管科 | 1.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 2.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通过书面审查、实地勘验等方式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给予批复和有关许可证件;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三条。 |
6 | 行政许可 |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 东莞市教育局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 1.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事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通过书面审查、实地勘验等方式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给予批复和有关许可证件;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三条。 |
7 | 行政许可 |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第二条。 | 东莞市教育局 | 职高终科 | 1.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事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通过书面审查、实地勘验等方式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给予批复和有关许可证件;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8 | 行政许可 | 中外合作办学审核审批 (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20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21年粤府令第281号)。 4.《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粤府令第125号)。 | 东莞市教育局 | 民管科 | 1.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 2.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通过书面审查、实地勘验等方式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给予批复和有关许可证件;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9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2.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3.关于印发《东莞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东莞市教育局 | 基信科 | 一、延缓入学审批 1.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 2.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通过书面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查。 4.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给予批复;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批通过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审批通过的理由。 二 、休学申请审批 1.依法编制并公布休学申请办理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事流程、时限,不定期开展学籍管理培训会议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申请材料,开展审核工作,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分别给予明确答复。 3.督促申请学校按照相关文件上报休学申请并及时在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10 | 行政许可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置审批(公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2.《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 | 东莞市教育局 | 基信科 | 1.依法编制公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办事指南。 2.审核园区镇街教育管理部门提交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筹设、设立、变更的申请材料。 3.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通过书面审查、实地勘验等方式进行审查。 4.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给予批复;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11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六条。 2.《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第二十条。 | 东莞市教育局 | 德体卫艺科 | 1.接到投诉举报、移交或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进行现场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笔录;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当审理案件证据,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利。 5.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6.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③《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
12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或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进行处罚。 | 1.《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六条。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1998年3月6日发布)第十八条。 | 东莞市教育局 | 人事科 | 1.接到投诉举报、移交或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进行现场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笔录;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当审理案件证据,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利。 5.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6.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③《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
1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法律规定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第四十条。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一条。 | 东莞市教育局 | 基信科 | 1.接到投诉举报、移交或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进行现场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笔录;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当审理案件证据,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利。 5.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6.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③《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
14 | 行政处罚 |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无证办学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东莞市教育局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 1.接到投诉举报、移交或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进行现场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笔录;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当审理案件证据,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利。 5.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6.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③《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
15 | 行政处罚 |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违法办学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东莞市教育局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 1.接到投诉举报、移交或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进行现场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笔录;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当审理案件证据,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利。 5.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6.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③《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
16 | 行政处罚 | 对校车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四、五十五条。 2.《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四十条、三十一条。 | 东莞市教育局 | 安管科 | 1.接到投诉举报、移交或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进行现场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笔录;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当审理案件证据,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利。 5.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6.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③《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
17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4..《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20号)第五十八条。 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七条。 | 东莞市教育局 | 基信科 职高终科 | 1.接到投诉举报、移交或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进行现场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笔录;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当审理案件证据,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利。 5.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6.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③《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
18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1号)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 东莞市教育局 | 民管科 | 1.接到投诉举报、移交或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进行现场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笔录;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当审理案件证据,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利。 5.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6.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③《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
1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1号)第六十五条。 | 东莞市教育局 | 民管科 | 1.接到投诉举报、移交或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进行现场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笔录;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当审理案件证据,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利。 5.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6.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③《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
20 | 行政处罚 | 对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将外籍教师的护照、签证或者就业证等信息报告相关部门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 东莞市教育局 | 办公室 | 1.接到投诉举报、移交或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进行现场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笔录;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当审理案件证据,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利。 5.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6.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③《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
21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 东莞市教育局 | 基信科 职高终科 | 1.接到投诉举报、移交或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进行现场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笔录;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当审理案件证据,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利。 5.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6.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③《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
22 | 行政处罚 |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 1.《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 东莞市教育局 | 财统科 基信科 | 1.接到投诉举报、移交或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进行现场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笔录;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当审理案件证据,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利。 5.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6.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③《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
23 | 行政处罚 | 对公办学校未经批准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东莞市教育局 | 职高终科 | 1.接到投诉举报、移交或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进行现场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笔录;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当审理案件证据,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利。 5.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6.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③《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
24 | 行政处罚 | 对幼儿园①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②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等行为的处罚。 | 1.《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条。 | 东莞市教育局 | 学前科 民管科 安管科 | 1.接到投诉举报、移交或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进行现场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笔录;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当审理案件证据,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利。 5.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6.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③《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
25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②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③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④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⑤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五条、第十条。 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 | 东莞市教育局 | 学前科 安管科 财统科 | 1.接到投诉举报、移交或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进行现场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笔录;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当审理案件证据,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利。 5.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6.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③《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
26 | 行政给付 | 国家(含各级地方政府)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奖学、助学、教育救助)管理和资助资金发放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条、第四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5.《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章)。 6.《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九,(着力加强教育脱贫))。 7.《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第六章)。 8.《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 9.《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第二条。 10.《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11.《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 13.《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 1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 15.《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 16.《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 17.《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59 号)。 18.《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粤府〔2016〕68号)。 19.《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2〕316号)。 20.《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 | 东莞市教育局 | 财统科 | 1.开展教育法律法规宣传,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学生助学、资助政策。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普教系统学生扶贫助学政策;监督、检查学生资助工作政策执行情况;负责审核学生免学费和助学金的申请材料,确定资助对象;向镇街(园区)和学校下拨补助资金;督促镇街(园区)教育部门、学校做好免学费、助学金的发放工作。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
27 | 行政检查 | 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检查 | 1.《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21年教育部令第51号)第五条。 | 东莞市教育局 | 语委办 | 1.对各测试点落实《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进行不定期检查。 2.对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
28 | 行政检查 | 中小学德育专项督导检查 | 1.《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2010年教育部令第30号修改)第十三条。 | 东莞市教育局 | 德体卫艺科 | 1.开展教育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学校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2.日常检查、突击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主动检查学校自觉开展德育工作情况。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
29 | 行政检查 | 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主席令第37号)第二十二条;。 2.《广东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第二十一条。 | 东莞市教育局 | 语委办 | 1.对全市各个领域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2.批评教育。 3.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
30 | 行政检查 | 校园环境检查 | 1.《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东莞市教育局 | 财统科 | 1.不定期开展教育环境教育宣传, 2.联合环保等相关部门指导开展垃圾分类、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教育等工作。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
31 | 行政检查 | 中小学生校服管理检查 | 1.《中小学生校服》国家标准(GBT31888-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委,2015年6月30日发布)。 2.《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 3.《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意见》(粤教后勤〔2017〕2号)。 | 东莞市教育局 | 财统科 | 1.引导学校依法管理校服工作。 2. 监管全市校服质量和售后服务工作。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
32 | 行政检查 | 监督检查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4.《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 5.《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第二条。 | 东莞市教育局 | 督导室 | 1.制定督导计划和通知,实施督导调查或评估,检查学校、机关等有关单位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情况,听取学校、机关等有关单位意见及情况汇报。 2.根据督导情况撰写督导报告,反馈督导检查或评估结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督促学校、机关等有关单位整改。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
33 | 行政检查 | 学校后勤和校办产业安全生产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 4.《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教基[1992]19号1992年6月10日发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5.《关于建立城市中小学校后勤服务保障体系发展校办第三产业的意见》(粤教后勤〔2003〕49号,2003年12月11日发布)第二条、第三条。 | 东莞市教育局 | 财统科 | 1.不定期开展教育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学校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2.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普教系统学校后勤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全市普教系统学校后勤工作;检查和监督学校食堂、小卖部日常管理情况;检查和监督校服管理工作。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
34 | 行政检查 | 监督检查学生资助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修正)第六条、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6.《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章。 7.《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九。 8.《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第六章。 9.《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 1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1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 13.《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第二条。 14.《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 15.《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 16.《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 17.《财政部 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 18.《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 19.《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59 号)。 2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2〕316号)。 2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粤府〔2016〕68号)。 | 东莞市教育局 | 财统科 | 1.开展教育法律法规宣传,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学生助学、资助政策。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普教系统学生扶贫助学政策;监督、检查学生资助工作政策执行情况;负责审核学生免学费和助学金的申请材料,确定资助对象,督促镇街(园区)教育部门、学校做好免学费、助学金的发放工作;监督、检查学校受助学生资格认定、资助资金落实情况。 3.加强学生助学工作监督检查,保障学生教育权益。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
35 | 行政检查 | 检查指导国防教育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第十三条。 | 东莞市教育局 | 德体卫艺科 | 1.开展教育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学校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2.日常检查、突击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主动检查学校自觉开展国防教育工作情况。 3.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督促学校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
36 | 行政检查 | 检查指导学校艺术教育 | 1.《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第五条、第十三条。 | 东莞市教育局 | 德体卫艺科 | 1.开展教育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学校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2.日常检查、突击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主动检查学校自觉开展艺术教育工作情况。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
37 | 行政检查 | 检查指导学校卫生工作、食品安全工作和学校卫生应急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十八条;。 3.《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2002年11月1日公布)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4.《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 5.《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6〕65号)。 6.《关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粤食药监局食营〔2017〕53号)。 | 东莞市教育局 | 德体卫艺科 财统科 | 1.开展教育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学校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2.主动检查学校食堂卫生工作情况,审核相关材料并反馈检查情况。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
38 | 行政检查 | 检查指导学校体育工作 |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三条;。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国办发〔2007〕7号)第三条第14款;。 3.《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53号)第五条第15款。 | 东莞市教育局 | 德体卫艺科 | 1.开展教育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学校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2.日常检查、突击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主动检查学校自觉开展体育工作情况。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
39 | 行政检查 | 开展学校安全保卫、政治保卫、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检查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改)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等10部委 教育部令第23号 2006年9月1日实施)第七条。 4.《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5年)第三十六条。 5.《广东省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防控体系实施方案》(粤教保[2010]2号)。 | 东莞市教育局 | 安管科 | 1.指导和督促学校加强师生员工安全教育,增强师生遵纪守法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指导和督促学校抓好校内安全保卫工作,完善保卫设施和器材,加强保卫队伍建设,排查和整改学校存在安全隐患。指导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和平安校园建设活动等。 2.对学校安全工作、安保工作、保卫措施和管理、保卫队伍等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
40 | 行政检查 | 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 2.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四十二条。 | 东莞市教育局 | 民管科 职高终科 | 1.制定检查计划和通知,检查民办学校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情况,审核相关材料并反馈检查情况。 2.监管责任:督促民办学校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3.发布消息公告责任:发布年检结果。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
41 | 行政检查 | 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的监督和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十六条。 2.《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第五条。 | 东莞市教育局 | 民管科 | 1.制定检查计划和通知,检查民办学校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情况,审核相关材料并反馈检查情况。 2.监管责任:督促民办学校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
42 | 行政检查 | 对校车安全的检查 | 1.《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5年粤府令第208号)第三十四条。 | 东莞市教育局 | 安管科 | 1.检查全市镇街教育部门及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指导镇街教育部门及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和突发事故处理;监督、检查镇街教育部门及学校校车安全管理情况。 3.督促学校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整改意见。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
43 | 行政检查 | 对“安全文明校园”的考评 | 1.《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并和规范省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13〕11号)。 | 东莞市教育局 | 安管科 | 1.建立考评制度,下达考评通知;开展考评工作,考查学校平安校园建设各方面情况。 2.督促学校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整改意见。 3.根据学校情况,开展平安校园认定工作。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
44 | 行政检查 | 对校园安全的检查 |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第七条。 | 东莞市教育局 | 安管科 | 1.检查全市镇街教育部门及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指导镇街教育部门及学校安全突发事故处理;监督、检查镇街教育部门及学校安全经费使用情况。 2.督促学校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整改意见。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