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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2024-04-07 15:09:57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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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关于印发《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关于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生活困难

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2024年1月16日,广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联合下发《关于延用<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教师〔2024〕1号),明确将《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粤教师〔2018〕13号)延用至2029年1月21日。

  根据省的政策,经东莞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延续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由东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联合印发《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东教人〔2024〕1号),文件涉及补助发放对象、补助标准、计发时间等内容与原执行方案保持一致,有效期至2029年1月21日。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补助发放对象

  原民办教师:现为广东省东莞市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原代课教师:现为广东省东莞市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下列人员不列入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范围:

  1.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

  2.2017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3.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以及任教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被开除、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按任教学期累计计算,每2个学期视为1年。工作年限总计余数为1学期的,按1年计算。工作年限根据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工作核定后不再调整。

  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为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为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为1-9年的,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2-3年每人每月补助200元,4-5年每人每月补助300元,6-7年每人每月补助400元,8-9年每人每月补助500元。本次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所需资金由各园区、镇(街)财政核拨解决,以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动态调整补助标准。

  三、计发时间

  (一)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7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2018年1月起计发生活困难补助,以前年度不补发。

  (二)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8年1月1日(含)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下一月起开始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三)生活困难补助发放至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去世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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