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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校车安全管理若干措施》解读
  • 2025-02-06 15:24:36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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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近日,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有效期至2030年1月13日。现就《措施》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压实校车企业、学校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措施》。

  二、制定程序

   一是起草通知。东莞市教育局安全管理科负责起草,针对目前校车安全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起草了该《措施》。二是提请召开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并分别组织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市直属学校校车安全管理负责人召开座谈会议,听取各单位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三是多方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各园区(街道)教育管理中心、市直属学校、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和社会公众等多方面意见。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压实校车企业、学校安全主体责任,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动加强校车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细化和落实“定线”“定人”“定点”“定措施”等道路运输领域交通安全管理要求,严防涉校车事故发生。

  四、主要内容

  (一)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校车企业主要负责人、学校党组织书记或校长是单位校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单位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校车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学校要落实专人,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校车出入校园全流程闭环管理建立校车安全员全程指引工作机制,校车企业、学校应细化制定校车出入校园安全操作规程,并加强校车入校、出校、进入校园后安全秩序、停车、启动、通行等各环节指挥和指引。

  (三)严格落实校园人车分流管理学校应设置独立、隔离的车辆停放区域,并划定车辆入校后“校门-停车区域”专用行车通道,相关区域、通道应与校内学生活动区域实施物理隔离。学校要严格实施限时、限速管理,校内车辆通行时间不得与学生活动时间重叠。未实现独立校门进出车辆的学校,上放学高峰期和学生集中出入期间,严禁教职员工等车辆与学生从同一校门出入。

  (四)全面升级校车技防安全设施鼓励校车加装车辆盲区监测预警装置、车门磁感应器等设备,新增“电子路书”录入行驶路线《通行安全风险分级识别卡》和校车启动前驾驶员人脸识别等功能应用,提升校车行驶过程的安全系数。  

  (五)严格落实校车安全行驶动态监管镇街教育管理部门、校车企业及学校应逐级配足配齐校车行驶动态监管工作人员,从严落实校车行驶期间(从出车到收车全过程)驾驶员行为的实时动态监管。积极发动社会各界群众参与校车行驶监督工作,及时收集、处置和回应群众关于校车危险驾驶、违规驾驶行为的举报信息。

  (六)严格落实校车驾驶员入职背景审查新招聘的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入职前要接受入职人员背景审查,并实行动态信息管理。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在出车前要接受包括血压水平、酒精含量等身体指标检查,如身体状况、情绪状态不合格的,不得出车接送学生。

  (七)严格落实校车驾驶员定期培训制度校车企业、学校每周由安全管理员分别对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开展至少一次集中培训。镇街教育、公安部门应每半年至少联合组织一次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集中培训。

  (八)加大校车违规驾驶行为监督处罚力度建立校车违法违规驾驶行为曝光台,每周对校车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教育、公安部门定期互通校车违法违规数据,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九)全面推行校车安全第三方评价机制全面建立学校、家长、学生共同参与的校车安全运营三方评价机制,加强对校车服务单位的遴选管理,对司机安全驾驶、服务质量等具体要求纳入校车接送服务合同约定,推动学校、家长、学生共同参与校车安全监管。

  (十)从严加强校车许可审批管理规范校车许可审批材料审核工作,强化校车第二条行驶线路的审批和管理,新增行驶线路应严格按照校车线路许可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并纳入标牌和安全管理平台管理。

  (十一)加大校车安全管理齐抓共管力度加大校车安全路查路检工作力度,及时打击和查处各类校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法运营的校车。

  (十二)严肃落实责任追究校车企业、学校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予以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处以罚款等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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