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东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暂行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随着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其在扩大教育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当前发展过程中,我市部分民办学校在办学中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办学条件参差不齐、财务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亟需通过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机制予以引导和规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我单位研究制定了《东莞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的制定实施将有助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预防和化解办学风险,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1号);
3.《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二)省有关政策文件
《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粤府令第272号)。
(三)其他省、市政策文件
主要参考了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以及北京市海淀区等地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
三、采纳意见情况
《实施办法》已征求有关部门、各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民办学校的意见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3条意见,其中采纳1条,不采纳2条。
四、目标任务
《实施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我市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提升办学水平,也是为了维护广大师生合法权益,为我市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常态化监管机制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五、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内容共有五个章节二十五条,涵盖了总则、年检内容与程序、年检结果及运用、年检监督和保障以及附则等方面。
一是总则。明确制定目的、依据、“年检”的定义以及检查对象范围;确立市教育局统筹、市镇两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方职责。
二是年检内容与程序。明确六项主要年检内容;规定年检采取学校自查与教育主管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核查包括材料审核与现场检查;年检工作以《东莞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为标准。
三是年检结果及运用。明确年检结果等次以及年检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情形;规定结果需公示公告并建立申诉机制;强调年检结果将作为学校招生计划核定、评优评先、资助奖励等重要依据。
四是年检监督和保障。明确民办学校对年检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规定对未参加年检、拒不配合或材料弄虚作假的学校直接判定为“不合格”;规范年检工作人员行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年检不向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五是附则。明确年检不向学校收取任何费用;规定可延伸使用范围、与上级新规定的关系以及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六、涉及范围
凡经市、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且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民办学校(含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
七、关键词诠释
年度检查:是指市、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按自然年度对主管的民办学校(含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的专项行政管理措施。
八、新旧政策差异
《实施办法》属于新出台政策。
九、利企惠民有利举措
《实施办法》从年检主要内容、程序、结果运用等方面规范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工作,并从民办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两方面提出纪律要求,是保障民办学校和师生权益的重要举措。
十、特色亮点
1.《实施办法》充分系统性地规范了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明确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自身的权责,确保了过程的公正与透明。
2.《实施办法》强化约束性和导向性,明确年检结果与学校招生计划、评优评先、资助奖励、科研立项等事项挂钩,将年检结果从“评价意见”升级为具有实质性约束力的“管理条例”。
3.《实施办法》建立结果公示与申诉机制,保障了学校对年检结果的知情权和异议权,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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