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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 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提升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22-06-01 09:44:53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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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镇(街)教育管理中心,直属学校: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 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提升暂行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日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 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提升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培育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锻造“莞邑良师”队伍,推动东莞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东莞市新一轮“十百千万百万”人才工程行动方案(2022-2024年)》《东莞市教育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东莞市打造品质教育十二项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体现教育行业特点、符合教育人才成长规律的引才机制,吸引更多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加入我市教师队伍;激励我市普教系统高层次人才积极发挥骨干引领作用,充分发挥传帮带和导向功能,努力提升自身和团队的教育教学和教研能力,为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打造“品质教育”提供坚强的师资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提升范围包括教育部门管理的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初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市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市教研室、市教师发展中心、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市中小学德育基地等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引进对象及引进经费标准

  第四条  从东莞市外首次引进来我市工作,并入编教育部门管理的公办学校和市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市教研室、市教师发展中心、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市中小学德育基地等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的以下三类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按如下标准奖励引进单位:

  (一) 校长(园长)人才

  1.具有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授予或评定的名校长、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影响力和水平的,给予200万元;具有省级名园长工作室主持人影响力和水平的,给予150万元。

  2.具有地级市(含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授予或评定的名校长、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影响力和水平的,给予50万元;地级市(含副省级城市)名园长工作室主持人影响力和水平的,给予30万元。

  (二) 教师人才

  1.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优秀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特级教师,省级劳动模范,具有正高级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中小学教师,按《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享受相关待遇;广东特支计划教学名师入选者按《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实施办法》享受相关待遇;博士研究生按《东莞市百名博士专业人才计划实施方案》享受相关待遇。

  2.具有国家级教学名师影响力和水平的,给予200万元;具有教育部基础教育(中职教育)教学指导专业委员会委员,或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授予或评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名教师(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教科研专家工作室主持人等)影响力和水平的,给予100万元。

  3.具有地级市(含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授予或评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名教师(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教科研专家工作室主持人等)影响力和水平的,给予20万元。

  4.近年来三次及以上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及以上的,或三次及以上指导中小学生参加政府或教育、体育、科技、文化等行政部门举办的学科、科技、体育、艺术等竞赛获得省级冠军或特等奖及以上的指导教师(教练),给予20万元。

  (三)教研人才

  1.国家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的成果主持人,给予200万元。

  2.国家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的成果主持人,给予100万元。

  第五条  从东莞市外引进来我市工作,但不符合入编条件或不愿意入编我市教育部门管理的公办学校和市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市教研室、市教师发展中心、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市中小学德育基地等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可柔性引进,并根据业绩表现和实际贡献实行“一人一议”的协议工资待遇。柔性引进的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一般由用人单位依照本单位同类常设岗位的相应等级确定待遇,引进的校级领导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待遇原则上不高于公办在编校级领导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年薪的2倍;引进的专业技术岗位人才的待遇原则上不高于引进单位在编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员年薪的1.5倍。

  第六条  引进以上未涉及的高层次人才类别时,可报请市教育局进行高层次人才审核,经认定后可享受相应级别高层次人才引进经费,或根据实际情况“一人一议”确定高层次人才引进经费。

  第七条 引进入编高层次人才的人才引进经费从正式入职后下一年起,分5年等额发放。高层次人才引进经费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安家,由引进单位与高层次人才协商后,具体落实。引进特聘岗位高层次人才的协议工资经费经主管部门审核及人社、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在事业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经费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同类别的同一高层次人才按最高标准拨付,不重复累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其他待遇按《东莞市优才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以上所涉及各项高层次人才引进经费仅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学校和事业单位从市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其中,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及直属事业单位由市财政承担;镇街(园区)属学校由镇街(园区)财政承担。民办学校引进人才按现行相应人才政策执行。市、各镇街(园区)或学校教育基金会可配套给予高层次人才引进经费。


第三章   人才提升对象及经费标准

  第十条  对市内教育部门管理的公、民办学校和市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市教研室、市教师发展中心、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市中小学德育基地等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在职教职工,经培育培养后承担一定工作任务或作出相应贡献的,按如下标准奖励。

  (一)主持省级名校长/园长、名教师、名班主任(简称“三名工程”)工作室项目。自2022年1月1日以后,教师在莞期间达到如下水平和影响力,同时主持省级“三名工程”工作室的,给予相应的高层次人才提升经费:

  1.国家级教学名师,或教育部基础教育(中职教育)教学指导专业委员会委员或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授予或评定的名校长(园长)、名校长(园长)工作室主持人等,给予30万元。

  2.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授予或评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名教师(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教科研专家工作室主持人等)给予20万元。

  3.其他符合我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的,按我市相关政策享受相关补贴。

  (二)教育教学成果激励项目。自2022年1月1日以后,教师在莞期间有如下突出贡献的,给予相应的高层次人才提升补贴:

  1.主持国家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主持省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或获得全国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大赛各学段/各学科最高奖项,或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最高奖项指导教师(教练)或金牌教师(教练),或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最高奖项等,给予5万元。

  (三)学历提升项目。支持在职教职工提升学历水平,教职工经所在单位同意攻读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自2022年1月1日以后获得博士学位的,给予4万元。

  第十一条  以上未涉及的情况,可报请市教育局进行审核,经认定后可享受相应层次人才提升经费,或按实际情况执行“一人一议”确定高层次人才提升经费

  第十二条  以上高层次人才提升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从达到条件下一年起,分5年等额发放;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从达到条件下一年起,一次性发放。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提升经费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同一高层次人才具备不同情况的按最高标准拨付,领取过高层次人才提升经费后再次提升的情况,按现高层次人才提升情况发放差额部分,不重复累计。多次主持省级“三名工程”工作室的仅发放一次。

  第十四条  以上高层次人才提升经费,仅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单位和教职工,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个人奖励。其中,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由学校经费承担;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在每年市教育局部门预算申报限额内统筹解决,可以由各事业单位自行申报预算;镇街(园区)属学校由学校经费或镇街(园区)财政承担;市、各镇街(园区)或学校教育基金会可配套给予高层次人才提升经费。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  引进高层次人才所需编制按市管校聘、镇管校聘的编制统筹原则执行。符合我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引进人才其他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  引进高层次人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所占岗位按市管校聘、镇管校聘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需规定引进高层次人才在学校管理、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高层次人才培养及科研成果等业绩贡献方面的总工作目标,及年度分目标。引进高层次人才须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发挥示范作用。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一般设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合格的一般签订5年的合同期,期满续聘的一般签订不低于5年的合同期。

  第十按本办法引进和提升的高层次人才实行服务期制度,在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提升单位范围内的服务期限不得少于5年。服务不满5年的,停止享受后续待遇。在引进的前3年,用人单位每年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年度表现情况书面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跟踪考核。引进和提升高层次人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停发当年度高层次人才相关经费,并不做追加或顺延发放处理。

  第十各类高层次人才因身体健康、组织工作安排等客观原因,未能完成全年职责的,按正常履职时段或已完成履职比例折算当年应发放的经费,未发放部分可顺延至完成所有职责后下一年内发放。不能继续履职的,不再顺延。

  十条各类高层次人才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聘任合同,取消其相应经费,追缴相关经费, 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违反师德师风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弄虚作假获取高层次人才引进、提升资格和经费的;

  (三)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市、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发展平台,落实配套政策,对各类教育高层次人才建立高层次人才档案,严格实行目标管理,明确其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业绩和经费使用等情况,最大限度地发挥高层次人才的辐射引领作用。支持引进的名校(园)长、名教师和教研等高层次人才申请建立工作室或科研、教研项目,纳入市工作室或科研、教研项目管理,按相关规定拨付工作室或科研、教研专项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高层次人才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建立健全教育高层次人才信息数据库,完善教育高层次人才工作激励机制,强化高层次人才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为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和使用提供制度保障。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引育教育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充分展示引育教育高层次人才成果,在全市营造尊重教育人才、人尽其才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引进高层次人才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取消该单位当年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资格,并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二十  本办法引进入编高层次人才的程序和年龄等要求依照《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人才办法》现行政策执行;引进非入编高层次人才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引进程序参照《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人才办法》现行政策执行。

  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提升经费是针对2022年1月1日以后我市首次引进(以首次我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个税时间为准,优先采用缴纳社保时间)来莞工作和2022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首次提升到相应层次的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

  第二十六条各园区、镇街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本办法由东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JYJ-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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