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 2023-12-29 08:56:15
  • 来源:本网
  • 【字体:    

点击查看:《东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政策解读


各园区、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

  为规范教育领域行政处罚行为,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我局制定了《东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及配套的《东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东莞市教育包容免罚事项清单》文件,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东莞市教育局

2023年12月21日

  

东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适用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教育行政执法行为,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合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程序正当(合法)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综合裁量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因素、客观因素等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裁量,不得片面决定也不得考虑非相关因素。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又要教育当事人,培养其法律意识。

  第五条 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的,优先适用层级效力较高的法律规范;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规定应予处罚外,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及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已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采取妨碍、逃避、暴力或其它不正当手段抗拒或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隐匿、销毁证据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适中的处罚。

  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具体事项按照《东莞市教育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东莞市教育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东莞市教育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执行。

  第十一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按照《东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执行。

  未列入《东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行为或情形,按本规定的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有关自由裁量的规定中,所称“以上”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JYJ-2023-084


附件:

  附件1.东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docx

  附件2.东莞市教育包容审慎事项清单.doc

相关稿件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0769-23126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