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
《东莞市高水平校企合作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教育局
2021年2月7日
东莞市高水平校企合作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在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主体作用,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企合作基地是指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建立的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锻炼及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场所,集教学、科研、培训、真实生产和社会服务于一体。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范围内的省、市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与行业、企业共同建设具有示范性的各类校企合作基地。
第三条 建设高水平校企合作基地,要按照政府引导、行业企业自愿、平等择优、先建后认、动态实施的基本原则开展,旨在建设一批高水平产教融合平台,促进校企双方在技能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实践教学、职业培训、技术研发与服务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在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第四条 市教育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共同负责高水平校企合作基地的培育、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高水平校企合作基地可设立在企业或学校内。
第二章 立项建设条件
第六条 申请立项建设高水平校企合作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作行业、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基地依托单位应是经东莞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行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有一定的规模和行业影响力,具有先进的企业文化、良好的社会信誉,具备较好的教学条件设施和满足需要的学生食宿条件。
(二)校企合作组织机构完善。行业、企业负责人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关心、支持、参与职业教育事业。明确专门部门负责校企合作工作,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校企合作相关管理。
(三)校企合作机制健全。能结合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形成制度化的校企合作政策、措施。与本市职业院校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合作年限在1年以上。对合作院校发展能给予支持,共同建设校内、外实训基地。
(四)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双方共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应的企业职工培训方案,方案符合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和企业生产实际,可操作性强。行业、企业参与开发合作院校的课程教材、多媒体课件、项目案例等教学资源,实习实训项目设计科学且不断更新。积极承担并开展现代学徒制、“引企入校”“引校入企”等校企合作实践教学改革,形成了具有专业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
(五)主动服务学生实习就业。积极为合作院校提供学生顶岗实习机会和条件;对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到位,安全制度健全、规范,执行严格;无安全事故。积极服务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主动提供企业岗位需求信息,接收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
(六)产学研有机结合。支持合作院校师资培养,为学校提供优秀兼职教师,接受合作院校教师实习实践,开展活动。校企共同申报市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积极参与国家、省、行业组织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科技研究等方面的校企对接、教育培训活动。
(七)合作成效显著。联合开发的项目实施情况良好,获得一定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或校企合作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推介等。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特色鲜明,在促进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方面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和产业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建设认定程序
第七条 各职业院校依据申报条件和行业、企业自愿原则,选择具有较好合作办学基础的行业、企业,共同向市教育局进行申报。
第八条每所学校推荐不超过10家行业、企业,每家行业、企业只能参加一次基地认定评审。
第九条 高水平校企合作基地建设采取“先立项建设,后评估认定”方式,按照自愿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议、建设培育、认定评价等程序开展实施。
第十条 根据申报情况分期分批次进行评审遴选和立项建设,到2025年全市建设认定50个高水平校企合作基地。
第十一条 高水平校企合作基地项目申报时间为2022年,具体受理时间由市教育局根据评审进展情况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 高水平校企合作基地申报认定程序:
(一)向市教育局提出申报,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东莞市高水平校企合作基地建设项目立项申报表》;
2.申报单位的有效登记证书(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建设方案(包括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分阶段目标、建设任务、管理措施以及师资力量、设施设备、经费方面的配套保障)。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
(二)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市教育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评出立项建设名单,经公示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基地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满后,市教育局组织专家按照建设申报表、建设方案进行实地检查验收,经评估合格予以认定,并授予“东莞市高水平校企合作基地”称号,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第四章 建设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 创新校企合作模式。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探索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多种方式,吸引行业、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深度参与基地建设,打造集“教学、研发、生产、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高水平校企合作基地。
第十五条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服务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为重点,探索与行业、企业共建专业特色学院。鼓励学校根据行业产业发展需求整合相关学科专业和行业企业资源,组建跨学科、跨专业的产业学院或“产业班”。积极探索二级学院与企业、专业与企业等多层次合作办学。鼓励开展形式灵活多样的生产现场教学和专题教学,推行案例教学、项目教学。推动校企合作共同编制人才培养方案、共建课程、共编教材。
第十六条 开展现代学徒制、新型学徒制。围绕我市高端产业集群,依托合作企业,聚焦专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建设与现代企业生产服务场景相接近的实训基地,融入企业文化,营造职场氛围,强化实践育人功能和工匠精神的培养。
第十七条 加强实践实训平台建设。鼓励以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吸引行业、企业与学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名师工作室、创新实验室等集教学、培训及技术研发、生产于一体的实践实训平台。强化实习实训与生产、服务的对接,支持企业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 全程参与实践教学项目的设计、组织、实施和考核。健全实践实训制度,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加强校企共管、过程监控,不断提高实践实训平台建设水平和受益面。
第十八条 打造“双师型”教学团队。完善专业教师到企业挂职和定期见习制度,加大企业实践锻炼经历在教师职称评聘、工作量核定等考核评价中的比重。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企业专家、能工巧匠与专业教师共同深度参与基地建设,熟练掌握实训基地核心设备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完善学校和企业人员双向互聘机制,大力培育满足需求、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双师型”师资队伍。
第十九条 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制定的《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建立行业、企业、院校广泛参与,共建共评共治共享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加强证书考核站点建设,完善证书考核颁证管理,积极构建基地网络服务平台,健全基地实践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体系建设,提高基地综合服务能力,有效助推技能等级证书试点认定工作。
第二十条 构建共建共管的长效育人机制。以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为导向,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基地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明确校企双方职责,配强管理人员,完善工作规程和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日常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开放共享,提高使用绩效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基地的辐射功能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章 支持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被认定为“东莞市高水平校企合作基地”的,可获得市财政50万元资金支持。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拨给学校,由学校与合作行业、企业共同制定用款计划用于基地建设。
第二十二条 被确定为“东莞市高水平校企合作基地”的立项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2月前向市教育局报送年度总结,内容包括基地建设情况、取得主要成效、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第二十三条 进入高水平校企合作基地立项建设的行业、企业和被授予“东莞市高水平校企合作基地”称号的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其资格,且不得再次进行申报。
1.有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2.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3.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JYJ-2022-018